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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死刑复核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1:1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为了2007年1月1日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统一死刑复核标准和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对610名全国各高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及各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分两期进行封闭式培训。

  顶级专家授课

  这次培训,聘请了国内顶尖级的专家学者参与授课。

  高铭暄教授是自始至终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起草工作的唯一学者,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赵秉志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早在前几年,他就呼吁最高法院应当收回死刑核准权,并指出中国废止死刑应当经过三个阶段:一、逐步废止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二、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的死刑;三、废除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的死刑。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这次培训规模空前,意义不一般,因为参加培训的人不是院长就是庭长,对死刑的适用都有决定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与刘家琛大法官等,都为参训法官授课。

  这些专家一直认为,死刑案件的审判应宽严相济、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死刑案件的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一审是全面审,有质证,有控辩,所以是基础;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终审就基本决定案件的定性、定量了,所以是关键。死刑复核不是常规意义上的审判程序,因此不要把死刑案件的重点放在复核上,而是要放在一二审上。

  统一复核标准

  原来由高级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时,在死刑的适用中,同样的案子在一个地方可能会判处死刑,但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另外,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是将死刑二审及复核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致使复核程序弱化,客观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统一标准和尺度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所有死刑案件的适用,全国只能有一个标准和尺度。

  将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贯彻到死刑案件的一二审当中,把死刑案件该解决的相关问题和矛盾消化在一二审期间,这是这次培训的真正目的。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这绝不是简单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一、二审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专家认为,那种认为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各高院和中院的工作量会减少、压力会变小的说法,是错误的。

  据最高法院一位高级法官透露,最高法院将着手制定一套具体的死刑案件量刑适用标准和指导意见,全国统一,不搞地方差距,不搞贫富差别,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最高法院还将在实施过程中,制定死刑案例指导制度,有点类似西方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这样,至少在死刑问题上,全国施行的是一个标准和尺度。

  另外,最高法院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制定量刑指导意见。目的是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此前有媒体报道说,来自最高检察院的信息表明,60%以上的贪官被判缓刑,缓刑成了贪官的“护身符”。

  尚存争议问题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尚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位专家提出这样的疑问:“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一个行政审批程序(内部的复核程序),还是一个审判程序?”对此,目前各方观点也莫衷一是。有专家认为,死刑复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程序,有点行政色彩,也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救济程序。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程序,应当有控辩双方参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则认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虽然最高法院会提审被告人,但因为检察官、律师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只要不开庭,就没有辩护空间,检察官不能参与,也就无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目前,往往是只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但阅卷难以发现错误。同时,采用行政审核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度都不够,难以使老百姓信服。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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