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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因“地方”资金难到位令校车条例卡壳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终于开始实施。从条例内容看,国家已从制度层面将校车提高到特种车辆的地位。条例一方面规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提供校车保障服务。换句话说,需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基本上在农村。

  条例对校车经费来源的表述是:“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一方面校车作为特种车辆,成本支出大于普通车辆;另一方面需要提供校车服务的恰恰是财政能力较差的农村地区。这个悖论如何解决?为了使这部来之不易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能真正落实,笔者建议,除了鼓励社会捐赠、税收优惠外,还应明确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担(将“地方”改为“省级”)。□郁慕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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