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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瑞日美四国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18:50  法治周末

  探寻域外如何养老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调查预计,到2050年,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总数将近20亿,占总人口比例为21%,而且世界上老年人的数目将在历史上首次超过年轻人(15岁以下)的数目。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从本版介绍的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可以窥见各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时所作出的努力

  德国

  养老保险的发源地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比较完备的立法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德国首相俾斯麦时期。他颁布的1889年《伤残和老年保险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律

  养老制度:经过10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德国最终形成了强调政府、社会、雇主、个人共同担负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即: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私人养老保险。这三者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

  1997年,德国法定养老金费率为20.3%,目前仍维持在这个水平。除了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月收入低于320欧元的就业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者之外,其他所有就业者都必须参加。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由其本人和雇主各承担一半,独立从业人员则由自己承担全部保险费。

  养老保险最低的保险时间为5年,未达到此年限的投保人到退休时将无法领取养老金。德国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满65岁可领取通常的养老金。投保时间较长(35年以上)的残疾人可于60岁领取全额养老金。其他人员提前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养老金打折3.6%。

  近年来,为了降低养老保险对国家财政造成的巨大压力,德国积极倡导发展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采取“直接支付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期间积攒了多少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后就可得到相应数额的养老金),职工缴纳金额占工资的比例每年由行业劳资部门和政府协商决定,且这部分养老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私人养老保险则采取自愿原则,也可以得到国家补贴。

  制度改革: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使德国现收现付的养老金运行模式(现收现付制即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作资金储备)已经面临危机,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为了缓解这种状况,德国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改革内容包括:提高退休年龄。德国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是2005年新修订的《老年和伤残保险法》,决定从2012年起开始逐步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高至67岁。

  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德国养老保险费率从1995年的18.6%增长到1999年的19.5%,2009年又增长到19.9%。鼓励多种渠道发展养老保险。2002年德国开始实施“里斯特”法案,即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而且补助金额每年都会增加。

  养老形式: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

  不过近年来,德国兴起了一种名为“老年之家”的互助养老方式。一些害怕孤独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独,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

  此外,德国一些社会团体和地方政府也探索出了包括“多代屋”在内的多种互助养老模式。这种方式不仅有助于开发老年人潜力、还有助于促进代际交流。如里德林根的“乐龄合作社”,不仅老年人可以加入,年轻人也可以加入进来。

  参加者可以选择小时工资,也可以把服务小时存在合作社,用以日后获得同样时间的免费服务。这种做法既鼓励老人互助和自立,也吸引了年轻人参与其中,通过服务老人为自己未来的养老做准备。

  瑞典

  福利国家的典范

  “从摇篮到坟墓”社会保障制度的创立,使瑞典享有“福利国家橱窗”的美誉。不过这种过分强调国家责任和公平的制度设计也让政府背负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养老制度:瑞典早在上世纪50年代便建立起了社会养老制度。瑞典议会1956年通过的社会福利法明文规定,子女和亲属不再负有赡养和照料老人的义务。政府通过发放基本养老金为养老提供经济保障。

  瑞典养老制度包含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挂钩补充养老金两部分。基本养老金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预算负担,与物价水平相联系,与退休者退休前的工资水平无关,而补充养老金则主要依靠基金收益,与物价水平无关。

  所有定居瑞典的人,年满65岁后都可根据居住年限领取数额不等的基本养老金。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由于还享受其他形式的社会补贴,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了保证。工作过的人退休后还可根据其工龄领取到一笔附加养老金,两笔基金差不多相当于退休前工资的70%,维持生活绰绰有余。

  此外,老人们还可享受三种特别医疗保健服务:一是请医生、护士到家看病;二是长期住院治疗,各医院都为老人设有相当数量的专用病床,保证他们能得到及时治疗;三是疗养院。加上市级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可以很好地满足老人的各类需求。

  这种养老金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瑞典人也在这种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下过着富足、惬意的生活。

  然而,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政府财政收入的大部分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2001年,瑞典全国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GDP的36%。

  为了使这种保障制度持续运转,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也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这种过分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的制度设计也缺乏对个人的激励,容易滋生懒惰。

  制度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长寿和生育率低,瑞典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财政负担加重、代际间收入分配不公、工作效率低下等一直存在的矛盾日益凸显,原先的养老金制度实施起来越来越艰难。从1999年1月起,瑞典开始实施新养老金法案,旨在通过养老金体制改革来增加工作动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财政负担。

  瑞典新养老金制度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由原来的待遇确定型转向缴费确定型,即领取多少养老金直接取决于从工资中扣缴养老保险费累积数额及其投资收益,这样一来,工作时间越长,积累养老金也越高。因此,一般人都会积极工作以多缴纳养老费。

  由原来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新制度规定,以每年收入18.5%作为养老保险缴费,进行积累并计利息,作为退休后养老金,其中16%用于现收现付,记在保险部门的个人账户,相应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当年的养老金,其余2.5%记入保险费准备系统,可按个人志愿,选择基金进行投资,养老金多少同基金收益相关;

  基础养老金与消费价格指数挂钩改为与工资指数挂钩,就是说,只要工资高、养老金投资收益高,养老金也就高,这也间接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

  补充养老金由雇主负担改为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与此同时,工资率提高相同百分比。这个转变使雇员意识到需要通过支付税金来得到养老金,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工作动力。

  养老形式:瑞典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居家养老、养老院养老和老人公寓养老。在瑞典,在养老院养老的一般是基本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虽然养老院硬件设施一应俱全,而且从吃饭到洗澡都有人照料,但由于缺少人情味儿,瑞典老人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住进养老院的。

  公寓养老是上世纪70年代在瑞典兴起的一种养老形式。类似于国内小型的干休所。不过,近年来,老人公寓养老已不再时兴,一些老人公寓又被逐渐改造为普通公寓。

  瑞典政府目前大力推行的是更具人性化的居家养老形式,争取让所有的人在退休后尽可能地继续在自己原来的住宅里安度晚年。主管老人社会福利事务的部门,会根据老人需要,提供包括个人卫生、安全警报、看护、送饭、陪同散步等在内的全天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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