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周刊



深圳妇儿感染案艰难诉讼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5月12日 08:44 南方周末

  “我之所以将此事诉讼于法庭,是为了使医疗界不再有这样的事故发生,使我们的姊妹们不要像我受到如此折磨。我明白,诉讼赔偿费,会给医院造成损失,但我健康的身心谁又能还给我呢?”

  2000年4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深圳妇儿医院感染事件引发的患者状告医院系列案的第一案在这里开庭审理。原告李××向被告深圳妇儿医院等索赔303万元,以补偿她在1998年深圳妇儿医院感染事件中蒙受的伤害和损失。因身在美国,她未能到庭。当她的律师向法庭宣读她的传真信件时,旁听席上一片唏嘘。

  一起罕见的感染事件

  坐在旁听席上的,大多是她当年的病友,深圳妇儿医院感染事件的受害人。为了听到这次审判,他们已经等了将近两年。

  1998年4—5月份,深圳妇儿医院发生一起严重的院内感染事件,168名患者(大多是做剖腹产手术的产妇)做完手术后出现伤口红肿、化脓、溃烂且长时间不能治愈。在相当长的时间后,才确诊这些患者感染的主要是“龟分枝杆菌”。由于这一类感染极为罕见,国际国内都缺乏成功医案,对它的治疗是在探索中进行的,并持续了将近半年的时间。一直到1998年底,大部分患者才伤口愈合出院,但至今也没有人保证他们已经治愈不再复发。在漫长的治疗过程中,患者承受了外人难以想象的痛苦,而且,由于长期、大量使用抗生素等药物,留下了一系列的后遗症。

  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造成这次严重感染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深圳妇儿医院用于手术器械消毒的戊二醛消毒液配制错误。国家规定戊二醛消毒灭菌浓度应为1%—2%,按深圳妇儿医院制剂室处方配制的戊二醛消毒液的实际浓度只有0·0036%。1998年9月2日,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发生在深圳妇儿医院的感染事件为责任性医疗事故,第一责任人为妇儿医院制剂室班组长何莹,该院院长陈一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本报1998年7月24日曾对此事故进行调查报道)

  要把医院告上法庭

  1998年7月,大部分患者还在医院里接受治疗,本报记者采访他们时就得到消息,他们已下定决心要把医院告上法庭。

  让他们下决心告医院的原因有:医院管理混乱导致消毒液配制错误(制剂室按错误处方配液,长期不作检测);发现感染后医院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也没有向患者通报,没有及时查找原因,反而继续手术导致更多人感染;查明原因后没有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案,对患者进行带有实验性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受到不人道的对待。

  通过诉讼来讨得公道,这本是个再普通不过的想法,但是把这一想法付诸实施时患者们才发现,这官司打得如此艰难,如此漫长,如此让人身心交瘁。

  集团诉讼中途夭折

  最初,患者普遍希望以集团诉讼的方式起诉深圳妇儿医院。

  1998年9月起,先后有120名患者签名委托深圳市诚公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妇儿医院承担感染及感染引发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每人标的在200—500万元之间,总标的达2·3亿元。另有患者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如果该案得以立案,将是同类诉讼中索赔金额最大的一案。

  由于标的巨大,患者和律师曾谋求到广东省高院起诉,省高院立案庭和民庭的答复是:该案从标的数额可以在省高院提起诉讼,但考虑到案发地点在深圳、众多原告也在深圳,为便于法院调查,该向深圳中院起诉。律师担心深圳中院会以标的超出中院管辖为由不予立案,要求高院将起诉材料转深圳中院。省高院立案庭人员说:如果深圳中院不受理,你就在法院给我打电话,我给他们说。如此,120名患者只好转向深圳市中院提起集团诉讼。

  1998年11月3日,患者委托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送达起诉状,但没有得到是否立案的答复。1998年11月12日下午,深圳市中院立案处处长来到深圳妇儿医院会见受害人,向患者传达了三条意见:一、中院已将案件请示了市领导,市领导很重视,指示该立案立案,该赔偿赔偿;二、经有关领导研究,此案不宜采取共同诉讼,最好以个案来处理;三、对这起医疗事故的索赔额不要过高,以免法院判得低造成双倍的伤心。

  有位患者当场向处长提问:一、我国司法程序中有无立案须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的规定?二、100多名患者虽然有妇科、产科、儿科之分,但受害者是在同一医院、因同一原因而被感染上同一种细菌,告的是同一个被告,又推选了诉讼代表,完全符合共同诉讼的要求。处长答复:如果大家坚持共同诉讼,我们法院再研究一下。

  11月23日,深圳中院以“通知”的形式告诉起诉的患者:“本院认为,你等120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不恰当,应分开独立起诉,并按管辖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于这是一份“通知”而非裁定,患者无法上诉或申请复议,集团诉讼正式流产。

  患者之所以倾向提起集团诉讼,一是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均受到同一被告、同一种原因引起的同一种伤害),只要选出几名诉讼代表,省时省力。二是共同诉讼标的大,可以在省高院起诉。一位患者说:“我感觉不只是在和医院打官司,因为医院是国营医院。”  

  诉讼的“马拉松”

  集团诉讼流产后,1998年底,患者相继出院。医院通知一部分人做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是“不属医疗事故”、“未达到医疗事故级别”。这让一部分患者更坚定了打官司的决心。期间,医院分别约部分患者谈调解。陆续有数十名患者在双方律师协助下与医院签订了调解协议,获得了1—7万元的赔偿(此金额不包括医院已垫付的医疗费、伙食和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在医院与患者签订的调解协议中,医院承诺,如采取诉讼途径的同等条件病员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比协议规定高,则医院将补足差额,如果判决赔偿比协议赔偿低,患者不用退还差额。有关人士分析,深圳妇儿医院是为了尽可能地阻止诉讼才签此协议。

  准备起诉的患者则从1999年3月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超过300万元。最先起诉的是曾××,王××。按规定,这类案件标的超过300万元才能向中级法院起诉,向中院起诉的患者希望能在广东省高院终审而不是在深圳境内终审。

  递交诉状的同时,曾××,王××以长期治疗经济困难为名,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都没有得到批准。

  李×航等数十名患者则向福田区法院起诉,标的20—80万元。他们申请缓交诉讼费的要求也没有得到批准。

  按有关规定,此类案件标的300万元,诉讼费要近3万元。

  申请缓交诉讼费无望,对索赔金额又没有信心,更多患者失望之余转向调解私了。起诉的患者也普遍降低了标的。但李××等两名患者仍坚持标的300余万元在市中院提起诉讼并交足了诉讼费,而李×航等7名患者则在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交足了诉讼费。另外没有交诉讼费的几十名患者的立案材料全部作废。

  1999年6月8日,李××等患者终于等来7月12日开庭的通知,不料到了7月11日,又得到通知说法官出差将庭审推后。事后律师屡次催问,得到的答复是李××正在申请医疗事故复议,要待复议下来才能开庭。

  1999年9月17日,深圳市中院又以“通知”形式告诉李××,将案件交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李××等两案与在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案件性质相同等。而当初中院不同意共同诉讼的理由则正好相反:每个人受害程度不同,手术类别不同,标的不同。李××在中院一审的愿望再次落空。

  这段时间,有几十名患者担心诉讼时效过期,重新准备材料委托律师起诉,诉讼标的都不超过300万,都向福田区法院起诉。在500多天的诉讼“马拉松”之后,至今共有46人立案成功。其余有几十名患者与医院签订了调解协议,另有部分患者既未起诉,也未调解,处于观望状态。

  终于盼来开庭

  2000年3月,李×航的医疗事故鉴定复议下达,维持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和律师推测开庭应为期不远。

  4月14日,律师终于接到开庭通知,第一桩开庭的是李××案,开庭时间是4月25日。

  李××此时正在美国申请移民,不能离美。律师申请延期未获允准。4月24日,法院通知只发46个旁听证给46名已立案的原告,凭身份证件入庭。

  4月25日,已获旁听证的患者早早来到法庭外。他们发现,审判庭的大门由十多名工作人员把守,持有旁听证的人员经过安全检查才被准许入内,闻讯赶来的其他患者和患者家属都被拒之门外,连原告李××的父母一度也不得入庭。

  福田区法院副院长林苗亲自担任本案审判长。审判从早上8时半持续到晚上9时半。深圳妇儿医院在庭审中基本上是“认错不认赔”,只同意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赔偿10900元,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差距巨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但无论如何,这案子开庭了,对于很多的患者来说,开庭形式上的意义远远大于实质上的意义。正如一位吕姓患者说:“赔偿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说法,要开庭,要让患者和律师把话说完。”

  其余45名已获立案的患者,还在焦急地等待他们的案子何时开庭,等待着他们的案子将如何判决。而另外数量更大的100多名未起诉或已调解的患者,受李××案开庭的鼓舞,正在考虑重新提起诉讼。

  (因涉及隐私,报道中未用患者真实姓名。)(方三文余刘文)


请您点击此处就本文发表您的高见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周刊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本网站所刊登之新闻标题及内容,皆由合作媒体提供,不代表新浪网本身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