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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恐吓、殴打……谁来保护记者?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5月12日 09:02 《视点》

  由于这两年记者挨打的事件频频发生,曾经一度被搁置了10年之久的新闻法又被提出来,尤其是在一线采访的记者,希望有一项法律来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以及人身安全。但新闻本身又是一件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紧密相连的事物,世界上各个国家对新闻法的制定都莫衷一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没有新闻法,他们处理新闻纠纷主要依靠大量判例,另一类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丹麦、前苏联、罗马尼亚等国制定了新闻出版法,而中国在需不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上也是拥护者众,反对者也多,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新闻法在1980年政协代表提出议案,1984年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1989年几近出台,而今却迟迟难产的原因。中国改革报登了一篇文章《风雨十八年》说的也正是新闻法难产的原因。

  对于新闻法能否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方面,专门研究新闻法制与实践问题的解放军报社编辑曹瑞林认为没有必要专门制定新闻法,因为现有的民法、刑法足以保护新闻记者不受人身伤害和人格尊严。问题是,我们的记者编辑自己很不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么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态度,要么就是祈求开明领导的支持。

  他列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播出的一件事,《海口日报》一位女记者写了一篇批评某大公司有关问题的报道,该公司董事长为此向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散发侮辱、诽谤、谩骂这位女记者的材料,并扬言为这个事花个上百万也不在乎。从电视上看,这位女记者是又气愤、又悲伤,看了令人心酸。另一件是福建日报报道福州有一所学校,把学生拉到外省一家酒店实习,由于那里的社会环境复杂,学生不仅学会了喝酒、谈恋爱,而且有的女学生回到福州,BP机一响就乘飞机往那里飞。不少学生、教师、家长很有意见。为此,报社和省电视台的记者前去采访。实地采访证明,学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此新闻发表后却引起轩然大波。校方有的人采取“文革”的做法,撒传单、告黑状,攻击谩骂报社同志,企图从四面八方造成对报社的压力,并扬言要上法院告记者的状。后在分管领导的过问下,对方不敢再闹了。而不论是《海口日报》的女记者,还是福建日报都没有走向法院,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曹瑞林说,不客气的说,从新闻界同行的这类呼吁看,这些同仁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如那些被新闻媒体监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因为他们会假借到法院告状之名,吓唬新闻工作者,而新闻界的朋友却连去法院讨还公道的意思也没有。这怎么能说法律意识强呢?这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很不相称的。

  对这点,记者也有同感,在记者手头的20多个记者被打的案例中,绝大部分未见到有记者将打人者告上法庭的报道,都是打人者或打人单位向记者道歉了事或者顶多被行政处分,被打记者们似乎也满足于这样的结果。

  但原新闻出版署副署长,曾是《新闻法》的起草人王强华认为,不能简单地用民法、刑法来界定记者挨打,记者批评曝光不属公民的个人行为而是像税务人员收税,警察执法一样,是一种职务行为,没有个人感情色彩,因此,打记者的行为就像殴打税务人员或殴打警察,是妨碍公务,侵害国家执法人员,需要专门的新闻法来界定。

  新华社的李勇华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监督。”记者作为新闻机构授权或派出的代表,其所从事的职务行为,无疑具有公共性和公务性。在进行采访时,其个体身份特征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在多数记者被打事件中,却出现事发后的身份“移位”现象。即在采访时是公职身份,而在采访受阻甚至遭到暴力抗拒后,记者却只能以个人身份提出诉讼,很少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人对抗舆论监督的气焰。

  我想如果能有一部新闻法的话,至少可以对肇事者形成一种威慑。

  以上人员主要谈的是《新闻法》对记者人身权利保障,但实际上《新闻法》的作用应该是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尤其是保障对国家公务和公务人员的监督的权利,但这一点,许多新闻工作者并不那么乐观,一位记者深有感触地说:我想,出一个《新闻法》,根本不能对它寄于太大的希望,就像中国所有的法律一样,我们国家法律现在并不少,天天都在出各种各样的法,但它不能得到执行。关键的一点,法院能否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法院能真正行使独立审判权,我想所有的法律才能发挥作用,否则什么法律都没有办法实施。定一个新闻法,对记者来说特别需要,许多记者和法学专家一再呼吁,应该定。但有人提出西方国家并不是个个都有新闻法,但西方国家有其它的,比如说宪法它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包括了记者的权利,在西方国家,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你都可以做,而我们国家没有这些东西。当然,我不是说我们必须处处向西方看齐。而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国人口这么多,社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实践中已存在着尖锐的社会问题,就包括记者挨打、新闻官司的增多,而中国又在进行依法治国的建设,因此确实需要用法制来规范社会,至少我们有个说法。至少有章可循,也许这个法不能完全保护我,但所有的人都知道应该那样做,不应该那样做,至少有一个目标,有一个约束人的东西放在那里。当然不能太乐观,指望它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了。

  据悉,李鹏委员长已将《新闻法》的制定重新列入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不管怎么说在确立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一部法律都会为人们的正当权利提供保护的。(汪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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