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并不缺少关住权力的“笼子”

反腐败机构的“笼子”

在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开展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机构。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司法机关,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监察机关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审计监督机构,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中国还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政府为统筹预防腐败工作而专门设置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

公安、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也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制度的“笼子”

为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

为确保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以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

为依法依纪惩治腐败,中国制定并不断完善包括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在内的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实体性法律法规。在刑事处罚方面,通过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失职渎职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腐败犯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使之成为惩治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详细]

层层设防的权力“笼子”为何失灵?

“一把手腐败”凸显监督困局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一个流传甚广的顺口溜,将“一把手”在现实权力结构中的特殊位置,描述得生动形象。有人感慨,一把手带好头,啥事都会有干头;党风政风民风,就看“一把手”吹啥风。

从“表哥”杨达才到雷政富再到李亚力,近一个时期以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干部,都曾是一把手。查阅近年来的审计署报告,或是翻看社科院发布的反腐倡廉蓝皮书,更会发现,查处的腐败分子中,一把手比例不低,“一把手腐败”现象可谓触目惊心,成为反腐领域的突出问题。

一些一把手遭遇腐败的滑铁卢,固然有干部自身的问题,但更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一位因贪污受贿被判入狱的前县委书记,在铁窗下如此反思:从名义上讲,对一个县委书记有八种监督,但实际上到了我这儿,就只有一种监督,就是自我监督,而自我监督往往是靠不住的。这番痛彻之语,道出了对一把手监督缺位、监督乏力的现实问题。

与这位前县委书记相似,一直以来,不少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面对的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监督环境,时间一长,少数一把手习惯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往往成为“一霸手”。大事小情“一把抓”,决策拍板“一言堂”,财政花钱“一支笔”,选人用人“一句话”,把手中公权化为个人私利工具,把一个地方、单位当成了自己的专属领地。

不难发现,在这一权力异化的过程中,存在一个“监督困局”:相对而言,由于一把手责任重、职位高,手中掌握的权力比较大,这种“相对权力”加大了监督难度,一旦不正确对待手中权力,搞擅权谋私,监督失守、制度失灵的风险就加大了。而现实中监督的弱化、虚化,有如“牛栏关猫”、“纸笼锁虎”,实际上强化了一把手的权力。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政治学中的这条铁律,成为一把手腐败现象的有力总结。权力过重而没有约束,必然会失重,最终滑向堕落的深渊。打破“监督困局”,必须补足对一把手的监督这块短板。[详细]

“官官相护”的潜规则

“予人方便自己方便”、“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这类民间信条、江湖守则同样适用于官场,为官场中人所奉行。由于这两种关系网的结成,每一个入了官场的人无往而不在关系中,从而使得官官必定相护,使得官官相护成为普遍的现象;关系网特别是隐形的关系网越广泛、越紧密,官官相护就越严重、越难以破除。

之所以会出现“官官相护”,原因在于很多官员将对上负责作为首要原则。即使要求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终究还是以对上负责为首要;对下负责,也主要不是对老百姓负责,而首先是对下级负责,当然地含有照顾和保护的意味。

其次,在于任何一个官员都置身于两张关系网之中。一张是显形的,即体制性的组织网络;一张是隐形的,即超越正常组织关系的个人关系网络。人们通常所说的关系网,指后者。事实上,两种关系网都会导致官官相护。前一种关系网多导致“合法的”官官相护,比如出于维护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形象,维护当权者的权威,对于内部产生的问题,总是先捂盖子,捂不住了就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为了提高领导个人的威望,形成依附性关系,甚至刻意对当事人加以保护,造成先死后活、未降反升等“戏剧性”效果。后一种关系网多导致“非法的”官官相护,这是由于官与官之间存在非正常的利益关系,比如行贿受贿、互相请托,庇护的方式通常越出正常的程序,只能暗箱操作。

实际上,“官官相护”潜规则的盛行根本原因还在于“特权思维”作祟。权大于法,加上情重于法,官官相护似乎理所当然,对此,许多官场中人习以为常,不少老百姓只要事不关己也见怪不怪。[详细]

“笼子”的价值不在数量在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反腐败问题上措辞严厉的表态,引发了舆论热烈的讨论,尤其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提法,更令公众对制度反腐充满期待。高谈阔论的评论员们从各个角度阐述了对“权力”与“笼子”关系的理解。有的问:主语是什么,谁来把权力关进笼子?有的称:什么样的笼子?别编成跟西方一样的笼子,要符合中国国情。有的说:关键不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首要是把民众放出笼子。

角度各异,提供了思考问题的不同维度,不过细细分析,多属文字游戏。中国反腐败最不缺的就是形形色色的理念,而最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反腐命题,各部门就应该雷厉风行地行动起来,让公众看到中央反腐的诚意和决心。这个问题上,不必再假装摸石头了,不必空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好笼子”,不必守着笼子找笼子,早已有很多现成的制度笼子等着去启用。

比如,公众翘首期盼的一个制度笼子: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如果这个制度很快得到实施,就是一个约束权力、遏制腐败很实用的笼子。

日前,在广州市政协会议上,广州市政协副秘书长范松青递交提案呼吁推行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公开,并率先向媒体公开自己的收入状况,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范松青告诉记者,希望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公示能尽快实施,避免“有始无终”。广州市市长陈建华也公开表示,如果接到通知要求公示,他会带头公示财产。此前,有好几位中央高官表示愿意公开财产,新华社采写的七常委人物特写也被解读为是家庭财产信息公开的信号。中央纪委也表示要抽查核实官员的个人事项报告。

这些都是好现象,说明在“官员财产公开制”问题上已经渐渐告别过去的“民热官冷”:一方面,民众热切期盼、热情呼吁、热烈推动,民众通过舆论喊,专家通过媒体喊,代表委员通过两会提;另一方面,官方却保持着尴尬的沉默,对舆论呼吁不回应,也有调查显示多数官员反对公开。甚至发生过很多网民主动公开自己的财产以“我脱了,轮到你了”倒逼官员公开的行为艺术——“财产公开”民众一边热,表明阻力很大,条件不成熟。而如今很多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也站出来公开支持了,说明条件已经渐渐成熟,官民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形成基本共识。

承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应该落实官员财产公示制这样现成的笼子,这也考验着决策者的反腐诚意。舆论和公众的眼睛都盯着,到底是真反腐,还是做做样子,实不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是一个试金石。将官员的财产置于阳光下,就是将权力置于公众的监督下。[详细]

把权力关进笼子要借力于民

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和财富累积下,腐败问题蕴藏着极大的社会风险。中共新领导层上任以来,中国刮起一股反腐风暴。习近平先后6次谈到反腐、“救火队长”王岐山宣称“网上的骂声也要听”,一时间多名贪官被微博“秒杀”……民众在一片快感中欢声叫好。

但如何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重大而紧迫课题。中国反腐,既要有政治目标,也要有具体的实践路径。惟其如此,才能形成全民热盼的理想反腐场景。在制度顶层设计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失为一个非常好的反腐路径。

国际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具备5个环节:申报、公开、内部审查、外部监督和问责。从目前中国试点的地方看,并没有采用这个通行做法,更多的是在做很表面的工作。有的官员财产只在本单位等小范围公开,没有接受公众监督。有的申报材料直接锁进保险柜,没有做到真正的公示。

中纪委提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不抽查,当事人想怎么报就怎么报。不核实,难知所报材料是真是假。只要抽查核实不流于形式,贪腐官员就难以藏身,清白官员更会坚守官德信心。

尽管离外界的期待尚有距离,抽查核实更是迈出了关键一步。2012年底,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公布了家庭信息,或许为官员财产公示的预热。中国自1995年正式启动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申报制度,如今官员申报财产已经多年,并已经扩大到副处级,公示官员财产在技术上不难实现。

尽管离外界的期待尚有距离,抽查核实更是迈出了关键一步。2012年底,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公布了家庭信息,或许为官员财产公示的预热。中国自1995年正式启动领导干部个人信息申报制度,如今官员申报财产已经多年,并已经扩大到副处级,公示官员财产在技术上不难实现。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也好,其他反腐制度也好,只有借助民众的力量,而不是仅仅靠官方的力量,才能形成真正有约束力的制度,把权力关进笼子。[详细]

笼子早有现成的了,就看决策者什么时候把权力装到这个笼子里。转发到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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