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对王富玉、蒙永山决定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富玉决定逮捕
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王富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蒙永山决定逮捕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蒙永山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报道
原标题:正部级王富玉被开除党籍: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北京日报)
8月16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富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目无道德法纪,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乘坐私人飞机;
在组织人事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利,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
生活奢靡腐化,道德沦丧,家风败坏;
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在工程承揽、土地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直至退休后仍大肆收钱敛财。
通报指出,王富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富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富玉出生于1952年8月,河南唐河人,曾在河北、海南、贵州三省工作,1998年任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2002年任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
2004年12月,王富玉跨省调任贵州省委副书记,2012年1月当选贵州省政协副主席。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他任贵州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王富玉最后一次在公开场合露面,是在今年1月28日(腊月十六)下午。当时,政协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闭幕,王富玉以十一届省政协主席的身份在主席台就座。
今年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宣布,王富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富玉简历
王富玉,男,1952年8月出生,河南唐河人,1976年1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
1973年10月至1976年1月,在长沙冶金工业学校学习;
1976年1月至1979年6月,任冶金部华北冶金矿建公司组织部科员;
1979年6月至1982年9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科员;
1982年9月至1986年9月,先后任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副处级秘书;
1986年9月至1989年4月,先后任河北省获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
1989年4月至1991年7月,任河北省石家庄市副市长;
1991年7月至1993年6月,任海南省海口市副市长;
1993年6月至1994年5月,任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4年5月至1995年1月,任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
1995年1月至1998年2月,任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正厅级)(1992年9月至1995年10月,在华中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应用社会学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8年2月至2002年4月,任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三亚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华中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
2002年4月至2002年5月,任海南省委副书记,三亚市委书记,三亚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任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海口警备区党委第一书记;
2004年12月起,任贵州省委副书记;
2012年1月,当选贵州省政协副主席;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贵州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王富玉是十届贵州省委委员,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十届省政协委员。(简历摘自人民网)
原标题:蒙永山被双开:官迷心窍、跑官买官被骗(北京日报)
8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原书记、检察长蒙永山被双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长安街知事注意到,双开通报称其官迷心窍、跑官买官被骗;执法犯法、以案谋私,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甚至在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期间仍然不知收敛。
蒙永山出生于1964年11月,广西贵港人,长期在家乡广西工作,曾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2018年10月,蒙永山调任青海,后升任省检察院检察长,直至其被官宣落马。
6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蒙永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他也是十八大以来首个主动投案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
双开通报称,经查,蒙永山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官迷心窍、跑官买官被骗;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收受财物,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
执法犯法、以案谋私,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甚至在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期间仍然不知收敛;
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蒙永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蒙永山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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