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陈兵
2024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全面聚焦人工智能,以“拥抱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数字未来——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特别是基于大模型训练的机器深度学习算法一次次刷新人类对人工智能价值与功能的认知高度。如何规范自动驾驶等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及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科技创新更好造福于所有社会群体,已成为当前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
事实上,从人工智能发展即期成效与长期目标两个维度看,其发展中效率价值与诸多非效率性的社会价值必须得以平衡,需关注社会大众对人工智能认知度、适配度、包容度等多维动态的感知,适时设定和调整人工智能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以建设友好型人工智能社会为终极追求。
首先,以人民为中心树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目标。
人工智能技术应以普惠为目标,造福全社会而非部分群体。在当前发展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应着眼于消除数字鸿沟,使社会各群体共享科技红利。基于此,需依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时制定政策规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增进人类福祉原则,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重点关注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市场主体和从业者的意见诉求;合理控制风险原则,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公开透明原则,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信息披露机制,监督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向造福全人类的方向发展。
其次,以鼓励创新廓清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方向。
人工智能技术最理想的应用创新场景,应当是目前人类尚未涉及或危险系数较高的增量市场,而非人力资源集中且内卷竞争激烈的存量市场。人工智能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应扮演辅助人类的工具,而非取代人类获得主体地位。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用中,应注重技术与人文的结合,确保技术进步不会导致社会伦理的退步。同时,大力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教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以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难题,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政策制定者应与技术开发者紧密合作,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符合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避免技术滥用和伦理风险。通过这些措施,人工智能技术才能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
为此,相关部门应制定人工智能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在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出台既能“放得活”又能“管得住”的政策法规,防止少数平台企业通过数据积累实现生产资料集中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垄断、算法歧视等不当竞争行为,为业内中小微企业营造利于创新、安心经营的市场环境。按照比例原则,要求相关平台企业在推广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时应承担对等的社会责任,兼顾短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社会公益。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在伦理、社会、经济、政治、国际等多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对尚未投入市场化运营的新技术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依据服务的性质、功能、应用场景等进行分类,通过不同维度进行归类,根据类别进行精准治理。根据服务可能造成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从而确定不同的监管强度,实现差异化、精细化的科技伦理治理。
最后,以双重保障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外部支撑。
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水平发展离不开配套保障制度的支撑,尤其在当前相关基础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新业态劳动保障与财政税收相关制度应及时跟进。
在劳动保障方面,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变革,政府应当鼓励相关企业多渠道创造新业态就业岗位,定期开设新兴岗位技能培训,利用其信息优势和组织能力,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特点掌握新技术、新技能,在跨越技能鸿沟的过程中逐步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再次实现个人价值。
在财政税收方面,为支撑前述劳动保障制度建设落到实处,并为地方政府补充开展新技能岗位培训所需税源,可以考虑引入AI就业税。AI就业税旨在对由人工智能和自动化取代的工作岗位征税,其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缓解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与经济影响。
需特别强调的是,人工智能就业税的征收对象并非所有产业链环节,而仅针对人工岗位有直接替代关系的生产经营环节。当然,目前针对人工智能就业税的开征条件尚不成熟,但纵观域外经验对特定新技术应用引发的新业态及新产业征税的事例并不鲜见。对人工智能技术、业态及产业征收适当比例的税收,其用意并不是为了限制科技创新,而是为了保护就业弱势群体,均衡技术创新发展与社会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长期主义的视角更好建设和推进友好型人工智能社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