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不仅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更是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
那么,改革和法治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我们先从中国历史上那三次最有名的变法说起。
第一次是商鞅变法,起于战国初期分封制崩溃,新兴地主阶级要求政治改革,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秦孝公采纳商鞅“要国家强盛,只有彻底地改革”的建议,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织和军功”为主要内容的变法,秦国逐渐成为战国七雄中实力最强的国家。
第二次是王安石变法,旨在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变法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政治变革运动。
第三次是张居正变法,改革从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整顿,强化了中央集权,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触动了大地主阶级和士大夫贵族的根本利益,以失败告终。
作家柏杨在《中国人史纲》中这样评价变法:“历史已显示一个定律,处在巨变的时代,有能力彻底改变的国家强,改变而不彻底的国家乱,拒绝改变的国家则继续没落,直到灭亡。”
什么是“有能力”?就是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三次变法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法治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体制。改革与法治并行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在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和清代康乾盛世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的特点是“破”“变”“动”,法治的特点是“立”“定”“静”。
由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很多人在关于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实践中也引发了一些难题。有的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行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这种观点容易导致在实践当中违法改革,甚至以改革的名义行违法乱纪之实。还有的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这种观点容易导致实践当中以法治的名义延误改革的进程。
没有健全的法治,改革就会缺乏制度保障和良好环境,经验和成果也难以得到巩固和确认。反之,如果没有改革,法治的发展也会缺乏基础和方向,就会失去进步的必要性和动力。
因此,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就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辩证关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宁夏新闻网特约网评员 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