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日前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自愿”和“弹性”,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主要原则,也是改革最重要的特征。弹性退休制度,在统一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体现“自愿”和“弹性”原则。
“自愿”和“弹性”原则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空间。“自愿”原则,是指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改革中,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家庭需求和工作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延迟退休。“弹性”原则,则体现在延迟退休的具体实施方式上,在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个人有自愿选择提前退休或推迟退休的空间。实施弹性退休制度,职工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工作和生活需要的退休方案,增强职业生涯规划自主选择,更好地平衡工作与生活。弹性退休制度综合考虑了劳动者岗位情况、健康状况、职业追求和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更具有灵活性、包容性。
“自愿”和“弹性”原则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过去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刚性的节点,职工到点了就必须退。而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基准点,职工实际可退休的年龄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在这个范围内可以根据自身和所在单位情况自由选择。从现实情况看,不同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劳动强度各有不同,个人身体状况、家庭需求和价值追求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对延迟退休的诉求也各不相同。实施弹性退休制度,不是要推动退休年龄“一步到位”,也不是对所有人搞“一刀切”,不是各群体退休年龄“齐步走”,也不是只有延迟退休年龄这一项内容“单兵突进”,而是考虑了不同群体、行业、地区及岗位等差异,满足不同年龄群体、不同职业群体、不同岗位群体的多元化诉求,使制度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
“自愿”和“弹性”原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明确告知形式为“书面”,能够确保弹性提前退休为职工本人真实意愿;明确提前告知的时间,便于用人单位在人员安排上有所准备。《暂行办法》提出,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双方“协商一致”的规定,既保障了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稳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预期。弹性退休制度兼顾了职工和所在单位双方的利益,保证了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并得到人们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弹性退休制度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要认真落实《决定》精神,实施好弹性退休制度,充分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基础。(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