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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响中国】建构面向世界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理响中国】建构面向世界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5·17”讲话)中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进一步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构面向世界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加快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关键环节。建构面向世界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要回答两个前提性问题,一是面向什么样的“世界”建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二是面向世界建构什么样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

  面向什么样的“世界”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所面向的“世界”,既具有空间意蕴,也具有时间意蕴。

  从空间意蕴看,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面向“西方”世界。从历史视角看,现代法学的基本范式是由西方尤其是欧陆的法律传统所提供的。19世纪以来,人类知识进入到科学主义时代,强调基于经验的一般性和知识的体系性的科学观念成为主导全部学科,也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在内的主导性观念。在法学领域,关注实在法的适用以及从不同实在法中归纳出共同概念、方法和价值并予以体系化的做法,成为主导性研究范式。随着世界化进程的加剧,这种法律科学范式及其知识开始向世界其他国家扩张。例如,法的一般理论在德国诞生后,迅速扩散到了欧洲其他国家,包括沙俄。十月革命之后,苏联根据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将法的一般理论改造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这一理论传统一直影响至今。尽管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法学开始有意识地偏离苏联传统,倡导重新“睁眼看世界”和“与国际接轨”,但这里的“世界”和“国际”实质上也是西方(包括英美)。如何从西方法学的理论和话语中“破茧而出”“化蛹成蝶”,成为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之殇。具有历史坐标意义的是,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法学研究也相应进入了“新常态”。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历史任务的改变和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要求有一套与之相应的新知识体系。应运而生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紧密贴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需求,回答社会治理的“中国之问”,努力使中国法学从西方法学的“跟跑者”变成“共跑者”,继而向着“领跑者”迈进。

  从时间意蕴看,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面向“新科技时代”的世界。当下正在发生的信息革命促成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交融发展,使得数据和算法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形成了以信息为资源、以网络为基础平台的全新数字经济形态。数字科技与法治体系的深度融合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改变,而社会关系的改变也要求法学知识体系发生相应改变。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并不只是肇生出了“数据法学”“计算法学”或“数字法学”这类新的领域法学,而要求其所有的分支领域对于新科技挑战的回应,更要求作为法学知识体系底层逻辑的法理学作出回应或变革。例如,在传统理论中,法律具有规范性,规范性预设了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这也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预设。但是,新科技时代会采取非规范性的技术主义方法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以可能性来替代规范性。新科技时代的法学知识体系不仅是传统法学范式在新科技条件下的简单应用,而需要多维度透视科技与法律的复杂互动关系,恰当回应数字社会发展的“时代之问”。

  面向世界建构什么样的“中国”

  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面向世界建构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当源于中国,而非限于中国。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内容上应当源于中国。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既要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也要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一方面,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可以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充足养分。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并非纯考据式的法史学研究,而是要立足当下、回应现实,进行问题导向的历史—文化探究。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吸纳也不是对传统的“守旧”“复古”式的继承,而要面向当代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既要根据法治普遍的原理对传统法律思想进行检验,摒弃隐含着人治观念的部分;也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对传统法律观点进行择取,以使得传统观念契合时代的需求;还要注意挖掘特定法律思想背后的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根基,切忌“贴标签”式的急就章研究。另一方面,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也源于中国当下的法治实践。对当下法治实践经验的汲取和理论的提炼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必要路径。但经验和理论本身属于不同范畴,经验无法直接上升为理论,后者往往包含着理论工作者的阐释和反思。中国法学工作者不仅要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的外在面向(事实),也要阐释法治实践的内在面向(价值),并通过“建构性解释”来获得两者的反思均衡。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绝不意味着闭门造车,而应当秉持开放包容的姿态。“5·17”讲话特别指出,强调民族性并不是要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民族性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当今世界的发展要求,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交流互鉴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要求,一切法学理论和主张都应当符合全人类共同价值。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历史上和当下的一切有益法律思想,充分吸纳反映法治一般规律的思想元素。但同时也要高度警惕与我国基本政治立场和政治体制存在紧张关系的外来思想元素,以我为主、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实现开放性与自主性的结合。此外,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也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即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应当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实践,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方法”与中国化、时代化的“法律质料”相结合。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最新成果,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根本指导地位。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在理论效域上则不应限于中国。这主要是就作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之“底座”的法理学知识体系而言的。法教义学在知识属性上带有天然的“国别性”和“本土性”,因为它是围绕本国而非外国的现行法展开的研究,是在本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和社会文化环境中展开的活动。在知识体系的意义上,法教义学只能是德国的、日本的或中国的法教义学,而不存在世界的法教义学。这并不意味着,建构中国法教义学知识体系时一律不得借鉴国外学说,也不意味着未来中国的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一律不得为其他国家所借鉴,而是说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教义学说时要小心甄别、细加比较,注意“隐含背景”以及可能的价值差异。与此不同,法理学是围绕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和基本价值展开的知识体系。法理学与哲学一样,在知识属性上内在地具有普遍性。就像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效域不限于德国,而孔孟哲学的效域不限于中国那样,任何法理学都是“世界性”的。所以,当我们讲“中国的”法理学知识体系时,指的只是这套知识由中国学者创造,在内容上带有“中国印记”,这不妨碍这套知识具有内在的普遍诉求,即具有超越国界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中国自主的法理学知识体系应当是一套普遍的、一般的理论,是可以与起源于西方的现代法理学知识体系相竞争,且可以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的新时代理论体系。这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时,不可过于强调自身的特殊性,因为过分强调特殊性将意味着自身的“孤立”和“不可通约”。这其实是一种文化和道路的不自信,隐含地预设了西方法学的普遍性和中国法学的例外性。

  中国法学者的未来使命,就在于积极参与世界范围内法学知识体系理论范式的竞争。一方面,一种普遍理论范式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沉淀。现代法学的基本范式是西方通过两三百年的时间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同样地,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然需要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智慧、毅力与耐心缺一不可。另一方面,竞争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抗,而更多意味着对话。中国法学者既然要对外发声,也就潜在地提出了可被普遍接受的诉求,这也就意味着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及其话语体系要契合普遍的世界潮流。进而,逐步从跟随西方“照着讲”过渡到面对西方“接着讲”,参与到国际法学学术共同体中去,参与到新时代法学知识体系的世界建构中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特聘专家)

  审核:李建军

  网络编辑:齐泽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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