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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人“以宪拒迁” 试问什么是“大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13:49 民主与法制

  作者/周士君

  当“以宪拒迁”的北京老人黄振法手持宪法成功抵制了有关部门的强制搬迁行动后,有关部门也不甘示弱,随即在其对面的墙上贴出了“顾全大局,尽早搬迁”的大幅标语(《中国青年报》4月12日)。那么,面对这场政府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拆迁纠纷,到底何谓“大局”?

  又该如何“顾全”这样的“大局”呢?

  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进一步强调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而黄振法老人的四合院作为其私有财产,在与开发商未达成一致的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人也无权强令其“强制搬迁”。但有关部门之所以仍然能理直气壮地督促黄振法老人“顾全大局,尽早搬迁”,恐怕同样也是有其白纸黑字的官方依据的。因为根据北京市现行关于拆迁的文件规定,“在市政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而从2001年11月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如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但“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若依照这些现成的规定,则不仅完全可以裁定黄振法老人不“顾全大局”,而且简直可以断定其有点在“无理取闹”了。

  面对同样一件拆迁纠纷,双方因为遵照的依据不一,就出现如此大相径庭的结论来,正是因为时下一些行业性和地方性的法规与修改后的《宪法》相比,这些条款的规定已明显滞后所致。比如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就只对拆迁居民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补偿,但也没有规定不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故如何补偿就应当参照这些法规的“上位法”执行。而新修订的《宪法》则明确了对征用的土地使用权要给予补偿的规定,同时应依照《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予以补偿。

  故而拆迁户要求“与开发商平等谈判”的诉求非但并不过分,而且也在情理之中。

  既然新《宪法》已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公民财产权上升为国家意志,所以时下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那些涉嫌违宪的地方性或行业性的法律法规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使其与宪法吻合,以便使宪法原则得到落实。因此,各地在如何对拆迁补偿进行依法规范的问题上,必须自觉向宪法看齐,与宪法的精神保持一致,而不是以“顾全大局”这样老套的口号式行政命令胡乱行事,毕竟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竭力维护宪法的尊严,才是时下最大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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