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反方 高速路上行人违章造成事故机动车应不应该免责 2007年8月7日 星期二
高速路上行人违章造成事故,机动车应免责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评论]
高速路上行人违章造成事故,机动车不应免责
    2004年11月25日夜9时许,驾驶员余某在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海段正常行驶时,突然有一名年轻妇女闫某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导致事故发生,这名妇女因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新交法第76条规定,尽管余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他也要面临巨额赔偿责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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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行人违章造成事故,机动车应免责
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个责任认定的过程,如果是行人违章,却把损害赔偿责任全部丢给机动车一方实在有失公允,还将给一些碰瓷专业户以可乘之机。司机也怕出事故,但司机无法控制行人的突发违章行为,机动车免责的条款有利于提高行人的法律意识,促使行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安全负责。若不分黑白,把所有责任退给机动车仅仅是降低了执法成本,但却增大了法律中的不公平因素。[发表评论][全部正方评论]
高速路上行人违章造成事故,机动车不应免责
法律的作用是保护弱者。在高速路上,行人相对冲撞力极大的铁甲而言就是弱者。行人超越自己的路权,走上高速路,只是犯了一个小错,但他却可能为此小小过失受到最为严重的惩罚——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这对于行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而且,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路上也有保护他人安全的义务,机动车不应免责的条款对驾驶员也有警示作用。[发表评论][全部反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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