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反方 交管部门应不应该公布电子眼位置 2007年7月30日 星期一
交管部门应该公布电子眼位置
    2005年成都交管部门在一些路口路段新增设的200个“电子警察”位置全部向社会公布,此举引起市民的良好反响。[评论]
交管部门不应该公布电子眼位置
    2007年7月13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出现的种种问题,各地应该在公布“电子眼”时按照“点线结合”、“明暗结合”的原则,不宜将电子眼的位置公布得太清楚、具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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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应该公布电子眼位置
设置电子眼的目的不在于处罚,而在于促进交通安全。将电子眼的位置公布,可以促使司机在一些事故频发地段提高注意力,遵守交通法规,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此外,公布电子眼的位置可以提高交通管理执法的透明度,避免电子眼因信息不透明而成为交管部门的创收工具,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发表评论][全部正方评论]
交管部门不应该公布电子眼位置
电子眼的设置旨在提高司机的守法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不公布电子眼的位置可以使司机在驾驶全程保持高度注意力,以应对“无处不在”的电子眼。若公布电子眼的位置,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的司机可能在监控路段“老老实实”,但一过监控路段就一路狂奔,引发恶果,反而造成其他路段交通事故的大幅上升。[发表评论][全部反方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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