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日从省房改办获悉,《关于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已获省政府批准开始实施,《意见》对省直驻穗单位人员货币分房的条件、标准、资金来源等提出具体意见。
货币分房的标准
《意见》提出,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均按照广州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年限执行。其中省直驻穗单位部分职级干部的发放标准在广州市的方案中没有明确的,由省里作出统一规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货币分房的条件
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以及购买过解困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二是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三是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房改或廉价租金,已按成本或商品租金交纳房租。
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货币分配原则上按月发放。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的(需提交购房合同),可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提前一次性无息提供7年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借款,以后从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调出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归还借款余额。
计发住房货币分配的起始时间,1999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从2000年1月起计发;200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次月起计发。
住房资金来源
对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来源,《意见》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进行安排。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资金来源有四大块:一是从住房基金中提取80%;二是省财政厅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三是单位出租公用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四是经省财政厅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自收自支单位资金来源包括:从住房基金中提取80%,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单位的公益金及可支配的其它资金等。
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的,由单位向省房改办申请,并附上银行出具的住房基金余额证明,经批准后由单位逐月发放。申请须经省财政厅核准资金的,由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并附上单位年度预算(包括单位年度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决算和住房补贴项目),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批出。
据省房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省属驻穗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又讯针对因工作需要,由外地调入广州厅级干部的住房问题,省政府专门发出“关于省直驻穗单位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提出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的住房问题均按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对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在原工作地区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到省直单位工作后的住房问题,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办法解决:一是原购买的房改房按原购房价退回原产权单位,在调入单位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自行到调入地区购买商品住宅或经济适用房;二是原购买的房改房不退回产权单位,可租住调入单位自有的或租住的公寓房;三是从外地调入厅级干部租用住房,其面积不得超过本人职务标准面积,租用厅级干部公寓必须签订租用合同,离职或退休后应在半年内退房。
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图表略。(记者陈韩晖、实习生张艳红) -----欢迎浏览新浪广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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