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006年9月1日 星期五
2004年8月,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走一女子项链后逃逸。从旁经过的张德军立即驾车追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重伤。去年5月,罗胡二人家属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年底,成华法院一审判定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赔偿责任。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今年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发布这一见义勇为典型案例时称,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全文]
正方观点
见义勇为不应该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绝大多数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并不是故意要去伤害犯罪分子,只是迫不得已在紧急的情况下做出来的。见义勇为者是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法律的根本目的应该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倘若要义勇为者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他们阻止犯罪的行为就会受到制约。
反方观点
见义勇为应该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公民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私力救济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得超过这个界限,即使从情理上看是合理的、正义的行为。见义勇为不能超出法律约束的范畴,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权。张德军不应该以暴制暴,采取不恰当的短距离逼堵方式酿成悲剧。
中立方观点
见义勇为的人不能故意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损害
如果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见义勇为者为制止犯罪做出一些比较严厉的举动是可以的,如果一般轻微的违法犯罪,就不应该做出特别激烈的举动。真正文明的社会应当是法制社会而不是义气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