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受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可以从宽?原来并非热点问题,但是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检察院的一次研讨会和一个会议纪要,却使这一问题引发激烈反响。


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此前的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形成的纪要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全文] [评论]

正方观点

受贿款用于公务可从宽处罚

看起来有些不合理,但是从做法上分析,让人感觉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案发或被检举之前退还行贿人的,可以从宽处罚。[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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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观点

受贿款用于公务不可从宽处罚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个人占有的行为就是受贿。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缴集体,在处罚问题上不影响以前行为的性质。[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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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方观点

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定罪量刑时,应该考虑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从轻处罚。[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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