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广东铁青旅行社对洞庭湖沉船事件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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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2月02日12:39 南方网 | ||||||||||||
本报讯(记者王洪伟温冲实习生郭妙莹) 今年6月10日发生的“洞庭湖沉船”事件,“广东铁青”到底有没有责任?失踪者家属状告广东铁道中国青年旅行社案昨天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广东铁青”负有违约过错责任。 今年9月11日,“洞庭湖沉船”事件中的广州失踪者徐羽萍的家属汪成书、汪若翔愤而将“广东铁青”告到广州市东山区法院(“洞庭湖沉船”事件详见本报6月12日、6月14日、
法院认为,旅行社负有保障旅客安全的责任。徐羽萍参加被告组织的旅行团未能依时安全返回,被告负有违约过错责任。并判决,被告广东铁道中国青年旅行社赔偿原告汪成书误工费1000元,驳回原告汪成书、汪若翔要求被告广东铁道中国青年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的还有另一名失踪者陈游珍的家属的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大致雷同,只是960元的误工费被驳回。 两失踪者陈游珍、徐羽萍的家属表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特别对于“广东铁青”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起诉请求被驳回表示不能接受,并决定将在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相关专题:记者被砍断手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