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届一次会议,除了完成各项既定议程,还专门认真讨论和深入反思了以原市长慕绥新为首的“沈阳窝案”,使得沈阳市的这次党代会备受各界瞩目。7月31日,会议刚刚闭幕,辽宁省委书记闻世震等省委领导看望了沈阳市新一届党的领导班子,他指出,慕绥新、马向东等人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的教训之一,就是他们严重破坏了党的规矩,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成为“党内个体户”。他的这个比喻新鲜、生动,给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闻世震说慕绥新、马向东等人是“党内个体户”,意思是说他们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不受党组织的监督和约束,腐化堕落,为所欲为,作为共产党员他们丧失了应有的党性,作为领导干部他们丧失了起码的官德,已经完全没有一点儿共产党的领导干部的样子。应该说,上述对慕绥新等人违法犯罪的指控与概括是成立的,但是,我们能因此就称他们为“党内个体户”吗?
在中国,个体户是个体工商劳动者的简称,他们占有少量生产资料,支配十分有限的社会资源,从事个体劳动,规模较小,经营较分散,技术水平一般也较低。个体户进一步发展壮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影响力达到一定程度,就成了私营企业。无论是个体户还是私营企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前个体户的名声不太好,那主要是特殊的历史环境造成的,但今天我们说某人是“个体户”,就不应当先入为主地带有某种歧视与贬损的意味。如果硬要说个体户身上存在着不够高大完美的地方,顶多也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他们生意做得不大,小打小闹,难成大气候;第二,他们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有时工商行政部门不便于管理与引导,如此而已。
这样,如果某人被形容为“党内个体户”,无非是指第一,他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角色,其言行在党内影响不大;第二,他有一些自由主义表现,不能做到模范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但并未发展到特别严重的地步。用这个客观标准去衡量慕绥新、马向东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就会发现将他们比喻为“党内个体户”实在是很不贴切的。
从规模和影响上看,慕绥新、马向东等人绝非“小打小闹”。慕绥新身为一市之长,利用“职务之便”大肆索贿受贿,巧取豪夺,短短几年间就为自己积累了一两千万元的非法资产;马向东身为常务副市长,除了贪赃枉法,大捞不义之财,还频频跑到境外豪赌,一掷千金。二人同时还与黑社会头面人物称兄道弟,沆瀣一气,与地方黑恶势力交往密切,狼狈为奸。除了慕绥新与马向东,沈阳“窝案”中被查处的还有从法院院长到检察院检察长,从财政局局长到税务局局长,从土地局局长、物价局局长到烟草专卖局局长、建委主任、国资局局长……等一大帮头头脑脑,这些人臭味相投,“咸与维新”,以“老大”慕绥新为中心,组成了一个盘根错节、实力雄厚的腐败集团,将一方水土搅和得乌烟瘴气,严重妨碍了沈阳的社会经济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如果仅仅将慕、马等人视为“党内个体户”,那也太低估他们的能耐、太小瞧他们昔日的“辉煌”了。
从危害和教训上看,慕绥新、马向东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绝非党组织“不便于管理与引导”引发的结果。今天反思沈阳“窝案”,人们自然可以感叹“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从而得出“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之类的结论,但问题的关键更在于,当初慕绥新、马向东等人到底是如何攫取到可供他们肆意妄为的权力的呢?一个在沈阳可以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的权力体系到底是如何形成的?慕绥新、马向东如果只是“党内个体户”,他们把坑蒙拐骗、为非作歹的“生意”做到如此骇人听闻的地步,负责对“个体户”进行管理与引导的“工商行政部门”无疑有失职、失察之嫌,但现在人们并未看到有哪个“部门”或主动或被动地站出来承担失职、失察的责任,那么请问,到底是“工商行政部门”针对“个体户”的管理与引导机制出了问题呢,还是慕绥新、马向东等人根本就不是什么“党内个体户”,而是党内的“特殊企业”或“大型垄断行业”,所以一般的“工商行政部门”的确拿他们没有办法,所以我们今天也不大好意思追究这些“部门”的责任?……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把慕绥新、马向东等人“贬低”到“党内个体户”的水平,虽然尚不至于令老百姓“无所措手足”,但却不利于人们认清沈阳“窝案”的实质,并从中吸取应有的教训。因此之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君子订正了名分就一定能够说话,说了的话就一定能够执行。君子对于自己所说的话,不能有一点随便马虎),对于慕绥新、马向东等党内非同寻常的腐败分子,我们需要做一项“必也正名”的工作:他们不是“党内个体户”。
-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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