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仪,即“心理测试仪”,“泊”来后就闹出了荒唐事儿,让我对它投去怀疑的目光。
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民警同时被杀,据传两死者生前关系暧昧。负责侦破此案的民警推测两人是杜培武杀的,并动用测谎仪:结论是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供述是个谎言。办案民警认定人肯定是杜培武杀的,于是刑讯逼供开始了。“生不如死”的折磨使 杜培武“承认”了办案人员所需要的一切,他被判了死刑。然而,两年后真凶被抓了。这就是震惊全国的杜培武案。在这个冤案中,测谎仪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有关资料表明,测谎技术“排除无辜的准确率达100%,认定的准确率达90%以上”。照此说,测谎仪在“排除无辜”方面是绝对可靠的,但杜培武这个无辜它却没有排除,“100%”的牛皮算是吹破了吧。“认定的准确率达90%以上”,也就是说,有近10%它“认不准”——十个人中它差不多要“冤枉”一个,这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吗?
“重证据,轻口供”是公认的司法原理,但在部分司法实践中,却轻重倒置,“口供”常常被作为断案的主要依据。据说,在侦查手段比较落后,实证的取得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如果不依靠“口供”,就会大大降低案件侦破的效率。“口供”既然被重视,而且取得相对容易,自然会增强部分办案人员对口供的依赖,从而也就导致其对证据兴趣的降低。在取证方面下得功夫少了,侦查手段自然难以提高,而侦查手段的落后反过来更加重了对口供的依赖,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取得“口供”当然轻松些。哄、诱、吓、诈,少数执法人员对此是驾轻就熟的。如果他们“认准”了谁,而又没有得到满意的供词,“大刑侍候”是免不了的。没有证据先“推定”嫌疑人有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如果说以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有罪推定”,难免心中还没底,如今有了测谎仪这个“助手”,“推定”起来自然心中就“有谱”起来,下起手来当然也会辣手无情了——于是乎,测谎仪成了刑讯逼供的“帮凶”!
利用先进技术改进侦查手段和提高案件侦破效率不但可以,而且完全应该。测谎仪的出现正是这种要求的反映。但人的精神领域对人类自身来说仍然是一个谜,它飘忽不定、难以捉摸。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测谎仪也仍处于试验阶段,偶尔用之,也只是作为击垮被测试者心理防线的工具,其结果本身只作为判断的参考。目前,在我国部分司法者中,“重口供,轻证据”和“有罪推定”还是有市场的。而在测谎仪缺乏其发挥积极作用的环境下,它的弊端也更易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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