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7月31日被告人李志坚就任洛阳市东都商厦总经理,同年8月起,洛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多次对东都商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相继4次送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的内容主要有:(1)大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2)地面1-4楼互通,没有防火分区;(3)负二楼地下家具城没有防火分隔。被 告人李志坚以“资金困难”为主要理由没有在限期内组织有效整改。1998年8月,李志坚为增加企业收入,明知商厦西边通道是消防通道,仍最终同意让个体户殷光兴在此建设门面房。2000年4月,市消防支队第5次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东都商厦对包括西门面房在内的上述火险隐患进行整改,李志坚仍没有组织落实。2000年6月,被告人卢大周调入东都商厦,被聘为总经理,分管商厦消防安全工作,同年9月21日,市消防支队第6次送《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东都商厦必须于同年11月25日将上述四大火险隐患整改完毕,被告人李志坚、卢大周仍未在限期内采取切实措施组织有效整改。至2000年12月25日前,东都商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尚不能投入运转;地面1-4楼防火区仍存在重大缺陷;负二楼地下家具城仍未设防火分区;大楼外占据消防通道的西门面房仍示拆除。东都商厦一直处于重大火险隐患状态之中。
被告人张海英于1996年就任东都商厦工会主席,分管位于商厦正四楼的东都娱乐城工作。1997年6月,张海英代表东都商厦将原来由内部经营的娱乐城交给张建国(已死亡)承包经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和商厦领导分工,张海英对东都娱乐城的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在张建国经营期间,娱乐城管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消防登记证、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到期未办理年审、换发新证手续,被告人张海英作为主管领导对此疏于指导管理和检查监督。娱乐城一直处于违规经营中。
2000年11月,东都商厦停业装修期间新购进消防水枪头20余个,被告人杜克军违反有关消防法规让放在夜班总值班室床下,未及时安装到位,直至12月25日夜,包括位于负一楼在内的大部分消防箱内无水枪头。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杜克军安排保安员张保安、邓红卫(均另案处理)将负一楼至地面三楼之间的灭火器分别集中在消防控制室和警卫备班室内喷字编号,同月22日,灭火器喷好字后杜克军未让张、邓二人及时放回原位,直至12月25日夜。2000年12月4日,河南省多家新闻单位准备对已列为全省四十这重点火灾隐患单位之一的东都商厦进行回访时,被告人杜克军接受洛阳市消防支队干警姚国红(另案处理)的指使,于当日到该支队被填二份对东都商厦的假处罚决定书,应付检查。
2000年12月25日晚,与东都商厦合作经营的洛阳丹尼斯量贩有限公司东都店在商厦负一楼装修,员工王成太(另案处理)违章电焊操作,造成负二楼地下家具城火灾,员工们在救火时不能及时找到水枪头和灭火器灭火,因火险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地下家具城火势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浓烟,顺楼梯急剧升腾至娱乐城内,致使一氧化碳中毒窒息而亡,另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75万余元。
洛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坚、卢大周作为东都商厦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不在限期内执行有效整改,致使“12.25”火灾中309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海英、杜克军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对自己担负的职责严重不负责作,造成国有企业东都商厦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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