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桂林8月22日电(记者陈天湖) 今天,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有史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林明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小华、陈璞无期徒刑;其他5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20年。
经查明,被告人林明学、周小华、晏卫东等从1995年7月30日至1999年3月11日期间,利用信用社累计高息揽存公众存款金额达4亿多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林明学及所属的公司从1994年2月至1997年8月分别欠恒昌信用社、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桂林交通银行等贷款、欠款共计3.375亿元人民币和100万美金。1995年7月被告人林明学非法收购广西临桂县城市信用社,指使被告人周小华、晏卫东从1995年7月至1998年3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6,496,999元,并以账外经营、违法放贷等手段,通过该犯罪集团控制的公司、企业及被告人亲友,从临桂县城市信用社非法占有存款共计101,670,300元;1996年一二月间,被告人林明学指使周小华、宴卫东虚开三张价值为233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社存款存单,用于信用证抵押,诈骗工商银行桂林分行开具的信用证项下款23,851,117.35元人民币,用于归还被告人林明学在工行桂林分行的部分贷款本息;1996年6月23日,被告人周小华、晏卫东以牟利为目的,与桂林民政公司法人代表彭付森签订3350万元的贷款合同,用账外客户资金向桂林市民政工业公司非法发放贷款33,781,597.82元至今未能收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明学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与周小华、郭健、熊志新以虚假增资扩股方式,非法收购、控制信用社,指使周小华、陈璞、晏卫东、余修纯、郭健、熊志新利用信用社以提高利率大肆吸收公众存款的欺骗手段,非法集资,后以贷款的名义将公众存款转入自己控制的公司或个人带走,并通过提取现金,开个人汇票,转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案情发生后,桂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并责成桂林市公安局全力侦破这一特大经济诈骗案,经过公安机关全力侦破,终于将这一犯罪团伙抓捕归案。(完)
 突发新闻、重大事件、百姓关注 尽在头条新闻短信
        奇闻趣事 社会热点 社会新闻短信为生活添姿增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