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在侦查厦门远华案时查出的。1998年初,潮阳人周昭明与深圳人郭秋林为牟取非法利益,密谋利用伪造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异地报关的形式进行走私。周昭明物色到台山海关作为伪造手册签发关进行假查询答复,并买通海关人员傅志坚、胡英聪(另案处理);郭秋林则通过汕头人柯育宣联系假手册的买主富利公司。接着,周昭明等人便开始着手伪造台山《加工贸易手册》,以每枚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向深圳海关李柱忠等人购买了12枚防伪标签。在明知周昭明准备利用伪造的手册走私的情况下,李柱忠还指点周使用防伪标签和伪 造《加工贸易手册》的方法。
1998年3月至6月间,周昭明伙同郭秋林先后分三次将12本伪造的台山《加工贸易手册》通过柯育宣卖给富利公司,富利公司先后三次将12本假手册送交汕头海关办公室,汕头海关办公室主任陈育群、科长蔡文超(均另案处理)违反海关有关规定,先后三次违规向台山海关办公室发传真查询手册真伪。在收到传真查询后,傅志坚、胡英聪弄虚作假,复函证明上述12本台山手册是由台山海关核发的,从而使12本假手册得以在汕头海关顺利通关,走私货物。共偷逃税人民币1·9亿多元,李柱忠参与其中8本假手册的走私犯罪,偷逃应缴税额7120多万元。
经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罪犯周昭明、郭秋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柯育宣、李柱忠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黄孝钿 摄影/本报记者张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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