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电 昨天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宝应县委副书记刘克明受贿、挪用公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克明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处罚金5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1月到2000年9月,被告人刘克明在担任宝应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及江苏宝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锦海、周才富等人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