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原《经济消息报》特约记者刘洪以的妻子蔡锦文终于盼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喜极而泣,她说:“这个结果实在来之不易,我等白了头发。”
解救火坑中的少女
2000年2月24日,海南省洋浦法院海口市办事处出租屋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事件: 17岁的湘妹子刘阿美(化名)不堪凌辱,忍无可忍,用菜刀将骗她来海口并强迫其卖淫的老鸨唐细娥连砍20刀后,打“110”报警自首。
作为《经济消息报》和《海南新闻报》特约记者的刘洪以了解到此事后,冒着生命危险去案发现场采访,并撰稿致信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代表和中央媒体,反映这起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的事件。《中国妇女报》获悉这一消息后,指派该报驻海南记者站记者邓小波配合刘洪以对此事进行跟踪调查报道。3月27日,《中国妇女报》头版整版对此事进行了详细报道。同时还刊登了刘父写给当时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信,反映女儿被唐细娥拐骗并被迫卖淫,请求救救女儿和在海南沦为娼妓的所有被骗少女。尔后,刘洪以、邓小波等记者又相继发表了多篇追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全国妇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被拐骗强迫卖淫的12名少女终于被解救出来。
在舆论监督的压力之下,当地公安机关以唐细娥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将其抓获归案。
受刺激身心受迫害
就在刘阿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前一天的7月12日,海南某报在头版显要位置发表《警惕假记者》一文,称:近日,海南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有一位叫刘洪以的人,打着《经济消息报》记者的幌子,四处招摇撞骗。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济消息报》根本就没有刘洪以其人……此人还歪曲事实,撰写文章,在某些报纸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刊登。今年4月(指2000年4月,应为2月,原文如此———记者注),刘洪以“采访”我省发生的一起伤害案,在没有客观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就编写了案情报道,并冒充《经济消息报》记者,在某媒体上发表,给公安部门的工作造成被动,对公众产生误导,严重损害了我省的形象……假的就是假的,刘洪以骗人的鬼把戏终究被戳穿,露出了丑陋的嘴脸……
据蔡锦文回忆,刘洪以看到这篇报道后,气得一拳砸在桌子上,“谁是假记者啊?我要伸冤!我要讨回公道……”然后一下瘫在沙发上。
当天,刘洪以向海南有关部门提出强烈抗议,请求法律保护。晚上,刘洪以通宵没有睡觉,接下来便出现种种反常迹象,经常一个人呆立几个小时,自言自语,有时疾走疾停,放声大哭;有时躲进卫生间长时间不出来,说有人要暗杀他。
其实早在此之前,刘洪以等记者的报道就引起海南省有关部门的不快。2000年4月8日,海南省有关部门给《中国妇女报》去函希望停止报道刘阿美一案。
从5月底开始,刘洪以就不断被海南省有关方面找去问话。6月9日晨,突然一男一女出现在他临时租住的房屋,自称是省公安厅的,要他带上有关证件接受讯问。一直讯问到中午12时,有关采访证件被扣押审查。
至9月中旬,刘洪以精神失常的症状已经非常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湖南省脑科医院鉴定,有幻听、被害妄想,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
不屈不挠依法抗争
2000年6月12日,刘洪以夫妇辗转来到北京,找到全国妇联维权处、全国记协维权处等部门反映其因报道打拐受迫害的冤情。
7月12日,《警惕假记者》一文出台后,刘洪以再次向有关部门申诉。
刘洪以患病后,蔡锦文这名弱女子变得坚强起来,多次到北京上访,并多次向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反映情况。
在她家的生活处于困境的时候,年逾七旬的新华社高级记者戴煌多次给她寄来生活费,一再鼓励她“要坚强振作,不要气馁”;全国妇联维权部徐维华得知刘洪以见义勇为,救了别人的孩子,苦了自己的孩子,儿子没钱上学时,及时汇来学费;甘肃省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多次给她汇款,帮助她渡过难关……她说:“人间自有真情在。”
去年11月3日,蔡锦文以刘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湖南省耒阳市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海南某报社侵犯其名誉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79万元。
记者权利需要法律保护
今年5月22日、7月9日,耒阳市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洪以的记者身份问题成为此案的焦点。
原、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供的有关刘洪以的记者身份证据都来自于《经济消息报》社,但作了截然相反的证明。为慎重起见,当时合议庭对双方的证据都未予认定。
法院派人到《经济消息报》社调查取证,该报社证实刘洪以是该报记者,同时,该社还对原、被告方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作了说明: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明是因该社原办公室主任刚调到该社后不久,不知情况。经庭审调查,合议庭认为刘洪以对刘阿美伤害案的所有报道内容基本符合事实。被告指责刘洪以误导公众,造成公安部门侦破工作的被动,严重损害海南形象等均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报社在发表《警惕假记者》一文时,对原告刘洪以的身份不亲自去调查核实,冒然指责刘洪以为假记者,犯有过错。被告在无确切事实的基础上,大量使用严厉的措词对刘洪以进行人身攻击,有故意侮辱、诽谤原告刘洪以的行为,并致使原告刘洪以深受刺激,身心遭受严重摧残,患上医学认为终身难愈的精神病,精神和物质生活都陷入极度困境,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在该报头版用与侵权文章同样的篇幅、在相同的位置,发表公开致歉文章,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39563.34元。
“记者的权利需要保护。”蔡锦文在第二个记者节来临之际,这样谈到她的感想。
她说,刘洪以的遭遇不是他个人的问题,而是记者的权利和舆论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她真诚地希望,新闻舆论监督能成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反对腐败斗争的一种力量,记者的权利能够及时得到国家法律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报记者吴湘韩、实习生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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