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讯在线讯 11月17日,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又多了一个依据。《条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如果遇到以下3种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3种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 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根据该《条例》,劳动合同必须具备7项条款,即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进行罚款。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也要被责令限期补办。
该《条例》同时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只约定了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则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形。(马美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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