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5日电(记者张曙光) 合肥市民陆红因航空事故起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一案,日前一审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决美联航赔偿陆红人民币46万多元。这是中国国内第一起运用国际公约审理的涉外航空合同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20日,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陆红女士搭乘美国联合航空公司UA801航班从美国回国。飞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加油后起飞时左引擎突然起 火,陆红在紧急撤离时受伤。在经过东京当地医院救护并征得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同意后,陆红回国内治疗。经安徽省立医院诊断为:右侧内、外、后踝骨骨折伴粉碎性移位。
陆红受伤后,美国联合航空公司承担了陆红两次手术医疗费用共8.674万元人民币。但陆红认为,美联航应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吉隆坡协议”规定的最高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交涉后无法达成协议,2000年4月27日,陆红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美联航,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32099美元。
此间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中国公民首次使用国际法诉讼国际间民事纠纷。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公民涉外官司也将越来越多。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美联航对原告在紧急撤离飞机时不幸受伤的事实不持异议,并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请求进行赔偿。被告提出,本案不应该引用“吉隆坡协议”,而应该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和中国的民用航空法规定赔偿。
2001年11月26日,法院一审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误工费10.58万元,伤残补偿费18.6万元,精神抚恤金5万元,医疗费8.67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完)
   定短信头条新闻 足不出户知天下大事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