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月1日电(李韧 陈俊) 重庆今天正式实施《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二、建设严重污染或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
三、将油类、酸液、碱液、有机磷和剧毒废液以及含有汞、铬、镉、砷、铅、氰化物、氟化物、黄磷等物质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向可能进入水体的岸坡排放、倾倒工业废渣以及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六、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和垃圾。
七、采用向库区流域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性饲料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
八、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生物。
九、将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可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排入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在无良好隔渗地层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进行输送、存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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