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新疆网乌鲁木齐12月31日消息(王超) 近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检法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敦促民族分裂骨干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势力分子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的通告》,公布2002年2月10日前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势力分子”自首的最后期限。
《通告》中敦促各类民族分裂骨干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势力首要分子,组 织或成立非法反动组织、集团的重要成员以及宣传“圣战”的极端分子,必须在2002年的2月10日之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此期限内能主动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从轻处罚。
《通告》指出,对组织参与“太比力克”非法宗教及“法轮功”邪教活动的人员在期限内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予追究。
《通告》称,对于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者,将给予重奖;对铤而走险、执迷不悟、顽抗到抵的,必将严惩不贷。
据《巴音郭楞日报》报道,自2001年12月10日起至2002年2月底,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将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势力”三种分子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一次专项打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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