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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铁路价格听证会:听证于民的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2日23: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 2002年1月12日,亿万中国老百姓见证了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幕: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北京举行。

  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全国人大政协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等,平等地坐在一起,
共同参与制定政府的价格决策。这次听证会的顺利举行,标志着“听证于民”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听证制度正在大踏步走入我国的法制实践中。这是在行政决策领域引进民主议政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进步。

  听证,走进百姓生活

  对于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听证制度就像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对它的诞生,人们既感到有些陌生、不适应,又付出了极大的热情。

  自国家计委宣布准备召开铁路价格听证会后,“听证”这个词儿就吸引了众多百姓的目光,新闻媒体也给予高度关注,一时成为社会热点。征集消费者听证代表的消息传出后,向中消协报名的消费者“络绎不绝”,身份从工人、农民、到机关干部,年龄从十几岁到七十几岁,报名者无一不流露出高涨的参与热情。

  翻开报刊,打开网页,经常可以看到全国各地举行各种听证会的消息:广州地铁票价听证会、青岛出租车价听证会……除了就价格调整举行的听证会外,还有行政处罚听证会、立法听证会等等。

  听证制度,这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正在走进中国普通百姓的生活。

  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是在50多年前的美国。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其中无一例外地都有听证程序的内容。

  我国引进听证制度,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事情。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这部法律首次大胆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从此由一个学术名词,变成了法制实践,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这是我国政府政务公开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步骤。

  此后,陕西、黑龙江、安徽、江苏、北京、天津等十几个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召开的听证会有200次左右,议题主要集中在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电信等方面。但是,由于《价格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社会公众质疑电信价格听证会公正性、河北一名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涨不举行听证会等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2001年8月1日,国家计委正式制定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听证程序操作性最强的一部法律规范。不久,国家计委又颁布了价格听证目录。至此,在我国具体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具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听证制度不仅进入了我国行政处罚、政府决策领域,而且已经走进了立法领域。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尽管立法听证还不是群众直接参与立法,但它为收集和吸纳全体公民立法智慧开辟了一个新的渠道。

  《立法法》颁布不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对《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理(草案)》进行了立法听证,50多名立法人员、政府官员、学校和家长代表进行了一天的辩论,民众通过媒体可了解听证详情。在四川,《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也受到公众热烈欢迎。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已有上海、广东、四川等约20个省、区、市召开了几十次立法听证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今天,铁路价格听证会顺利举行。这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计委主持的第一个程序最规范、透明度最高的听证会。它的举行,是听证制度在我国的一个标志——标志着听证制度正在大踏步走入我国的法制实践中。

  听证,法律赋予你的权力

  你知道吗?如果你是一名司机,在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时,你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

  事实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无论你是普通百姓,还是无名企业,当你受到行政处罚时,你都拥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多年来,这样的事屡见不鲜:某一天的某一时刻,“有关部门”宣布出台某项政策。而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机会并不多,即便有人征求群众意见,也多是开个座谈会,对群众的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予理睬。更有甚者,极少数部门和单位为了部门和个人的利益,暗箱操作,恣意妄为,完全剥夺了普通百姓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这种关起门来制定政策的做法,已经远远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了。

  今天举行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引来万众瞩目。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进行了现场直播。除了代表名单、调价方案是否应当保密等方面有一些争论外,整个程序的运作处于前所未有的透明、公开之中。铁路部门多年秘而不宣的财务、成本数据,也都摆到了代表的面前,而为确保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国家计委专门选择了一家权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

  记者采访中感到,老百姓对听证会的关注,不仅在于火车票价的涨多涨少,更在于听证制度给了普通百姓发言的机会,而且是法律保障的平等发言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听证会的价值远远超出了票价涨多涨少本身。

  就像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说的那样,让利益相关人参与决策,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价格听证会最重要的价值,在于把群众引进了政府决策程序,让人民群众“知情参政”。

  听证制度的实行,引进了民主议政机制,带来了崭新的行政运作理念。公民在受到涉及自身利益的行政处罚时,有权力得到申辩的机会;政府在作出涉及百姓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公众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而且是公开听证。公开听证、对抗辩论、听证笔录,这就是听证制度最重要的价值与力量。

  环顾大江南北,听证会的实行,已经给老百姓带来了很多实惠:2001年8月21日,南京市举行了液化气价格改革听证会。听证代表对液化气经营企业的成本进行了热烈讨论,认定企业开出的高工资不能转嫁到老百姓头上,结果“挤”去企业工资成本330多万元,相当于为居民减负300多万元。前不久,广东省有关方面提出2002年广东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最高上浮幅度95%的方案,经过价格听证会的充分讨论,最后调整为65%,比最初的方案下降了30个百分点,比去年下降了35个百分点。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

  听证,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

  听证制度在立法、执法、行政决策领域的逐步建立,是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大步骤。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之中。

  依法治国方略,是我国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而听证制度的实施,又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专家指出,听证制度在行政领域的实施,把社会各界最广泛的代表吸收到了政府决策过程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群众“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的尊重,对保障公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而听证制度在立法领域的实施,则不仅有利于立法机关广泛吸收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减少立法争议、提高立法效率,更可以激发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目标。这对实现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方略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应当看到,听证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与一些听证制度已经建立几十年的发达国家相比,应当说是刚刚起步,无论政策上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不少听证会工作粗糙,听证材料很不规范,代表准备时间仓促。有的听证会严格保密,事后方才告知。人们至今还没有忘记,2000年9月举行的电信资费调整听证会,由于信息产业部门自己主持听证、自己遴选听证代表、对外界严格保密,结果好事没有办好,反而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批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入世后我国将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家指出,WTO的透明度原则强调,文件从公布到实施之间要有一个公众评论期,政府在制定文件(法规、规章)之前要进行民意调查,要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谈判或听证程序。在这种形势下,“听证于民”、“阳光下作业”越来越迫切,听证制度需要尽快完善起来。

  专家指出,政府决策同市场决策一样也会出现缺陷,社会经济生活中很多决策的失误和腐败的滋生,都与政府决策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有关。公开化、透明化,是政府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不仅是价格,许许多多的领域都应该引入听证制度。

  据悉,正在酝酿之中的《行政程序法》将对听证制度做出规定。著名法学专家应松年指出,行政机关做出影响对方权利的事情,或者是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事情,应充分听取对方或公众的意见。“民主”就是听取意见。听证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形式。凡法定应该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行政行为,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就应该撤消。

  听证制度在我国虽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公民的听证意识不断增强,听证理论越来越成熟,听证实践也越来越多。如果说听证制度是一株幼苗的话,那么,在全国人民的关心、支持下,这株幼苗一定会茁壮成长,成为一棵参天大树。(韩振军 赵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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