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2日电(记者杨金志)“我高兴的是我们使用了动议权,开了一个好头;遗憾的是我们到现在才第一次行使动议权。”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孙潮教授对新华社记者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9名委员近日在上海人大历史上第一次使用“动议权”,由市政府提交的一项地方法规修正案《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修正案(草案)》,在上 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上,因这19名委员提出动议要求废止而暂不表决。而率先建议提出动议的委员孙潮就此发表观点,认为立法程序的改善是对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动议权的运用体现了立法民主。
孙潮教授告诉记者,上海市人大在2001年修订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其中即确定了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拥有动议权。“今天的事实说明我们当时把这一点写进去是正确的。”参与制定该法规的孙潮说。
具体来说,动议权将使得审议人和提案人获得相同的权利。提案人一般是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和“两院”,而审议人是人大常委会委员或人大代表。拥有动议权后,人大的立法工作将变得更主动。“像这一次,政府本来是提交法规修正案让我们审议,我们则认为没有继续修改的必要,于是提出废除该法案。”孙潮说。他认为这使他们的工作更加经济、更有针对性。
其实孙潮对于被提请修正的法案本身并无任何贬低的看法。“它在1990年被制定颁布的时候,是很超前的;但是十几年过去了,它的很多条文已经没有意义。而法律的核心作用就是要用到实际中,而不是光写在纸上。”
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动议程序的法案有两个出路:一是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决定其是否可以进入议程,二是主任会议将委员们提出的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被19名委员行使动议权的法规目前走的是第二条路,现已交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我们使用动议权是慎重的,为防止自己的一时仓促和情绪化,我们决定把议案交给财经委员会,让他们斟酌。”孙潮严肃地说。
孙潮遗憾的不只是他们第一次使用动议权。“动议权的使用范围还有限,目前上海只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运用,可以预见人大代表们今后也会拥有这项权利。另外,除上海、广东等地的地方性法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其他地方的法规中还没有有关动议权的内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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