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免费为刘海洋做辩护律师。”昨天上午,有律师致电本报,提出了他的愿望。
该律师认为,判定刘海洋的行为是否是犯罪,触及到了我国的一个法律空白。他说:“刘海洋目前已被刑事拘留。他的这一做法确实对社会造成了很严重的危害,从犯罪学角度来讲,这的确应该算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条文,又无法判定其有罪。”
该律师介绍说,法理中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指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他认为,与能否判定刘海洋有罪相关的刑法条例有以下两条:
一是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此条,该律师指出,“毁坏”这一用语只能用在无生命的物体上,而对于有生命的物体实施类似行为,应称之为“伤害”,这在我们汉语用法中是显而易见的。还有,就是关于“数额”一词,“黑熊是我国国宝,我们无法简单地用数额甚至钱额来对其加以评定。”还有一条是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确,刘海洋的行为令人愤怒,但他确实没有“非法猎捕、杀害”,动物园里的熊也并不是“野生状态”。而且,我国《刑法》上关于伤害、虐待的规定都是针对人的。国外倒是有“虐畜罪”等。该律师强调说,虽然人和动物都有生命,但现今法律上是不能用这种比较来进行类推的(“类推”,指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又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参照适用《刑法》中最相似的条款定罪———笔者注)。1997年,我国修改《刑法》,类推制度被取消。
该律师还指出,如果不用刑法来对其进行处罚,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找不到可以适用此事件的。
鉴于以上分析,该律师指出,国内的法律还不够健全。我国立法太粗糙、太原则、太抽象,不够细致。“法律应努力把各种事物分门别类规定好,而不是都放在一起,不能只写在一个条文里。”“许多老百姓们的生活层面,我国的立法还不能很好地涉及到。到真正用时,麻烦的是法院,倒霉的是老百姓。”
他希望通过自己为刘海洋提供免费辩护,能引起社会上对于国家立法中仍然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的重视。
该律师还说,自己之所以提出为刘海洋免费辩护,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他是一个在校学生,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好。另外,一个能考上清华大学的学生,学习成绩又很好,也是很不容易的,“我们不能光考虑惩罚,而不考虑挽救。”(实习生贾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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