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青年马克,在深圳的公共汽车上非礼中国少妇郭某,又在大街上撒酒疯,在餐馆向女服务员动粗。此事被媒体披露后,一些知情者进而揭露了马克此前的许多劣迹,在公众中激起了不小的义愤。在被要求向受辱者赔礼道歉的时候,马克仍然嬉皮笑脸神气活现,根本没有内疚与悔改的诚意。从他一贯的表现看,他不像是精神上存在某种“贵恙”,致使屡屡情绪失控,行为不能自主,而十有八九是品质恶劣,故意借着酒劲耍流氓。
据报道,受非礼的郭某表示,她准备把马克送上法庭,并索赔一元钱。她说,这是向所有人表明,我状告马克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马克为他的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郭某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勇气令人钦佩,但她的态度又难免让人担心:仅仅象征性地索赔一元钱,合美元还不到15美分,能有效地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者不法行为的作用吗?
象征性地索赔一元钱,不是郭某的首创,这几年“记者状告公厕乱收费,索赔3角”、“律师状告餐馆收取包间费,索赔一元”、“教授状告某商场格式合同,如胜诉,索赔所得将全部捐赠希望工程”之类的官司时有所闻。和郭某一样,这些官司的原告大多首先要声明,打官司绝不是为了钱,因此绝不会狮子口大开,动辄索赔几十万上百万,而是为了替自己讨一个说法,或者是为公众讨回公道。虽然不是为了钱,但又不能一分钱不要,那样岂不是太便宜对方,那么干脆就索赔一元钱,既让对方至少在名义上赔了钱,自己又保持了“不是为了钱”的清誉,可谓两全其美。可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法律不是道德审判台,更不是象征性的摆设,如果只是为了向社会证明侵害者犯了错误,那么根本无需到法院打官司,因为“公道自在人心”;如果打官司的结果是让法庭判决败诉的侵权者向被侵害者赔礼道歉(且不能保证诚意),外加赔偿区区一元钱,则很可能在事实上大大削弱法律对不法行为的惩戒功能,甚至会影响法律应有的威严,形成对不法行为的变相纵容。比如,从马克被迫向郭某道歉时那副满不在乎的模样,我们不难想象,如果他在法庭上被判决向郭某赔偿一元钱,他将被“鼓舞”得何等骄横与嚣张。
公民受到不法侵害,侵害者理所应当承担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受侵害者索赔有理,受之无愧,大可不必忌讳“为了钱”。象征性地索赔一元钱,与实质性地索赔一万元钱,效果肯定大不一样。“象征性索赔官司”打多了,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到底有多大推动作用,值得怀疑。(本报评论员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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