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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董建华介绍香港政府高官问责制方案全文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18日13:47 中国新闻网
图文:董建华介绍香港政府高官问责制方案全文

香港特首董建华,4月17日向立法会介绍政府机制改革的“高官问责制”。任晨鸣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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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香港4月18日消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昨天出席立法会,介绍第二届特区政府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方案。

  以下是董建华介绍高官问责制方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各位议员:

  我在二○○○年《施政报告》里面,提出要研究和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我在二零零一年的《施政报告》,比较具体地讲述了构思中“问责制”的基本框架。过去两年,我们听取了不少社会意见,包括多次来立法会,听取各位议员的意见。我们推行“问责制”的理念和构想,普遍得到社会大众认同,对此我们深感鼓舞。我今日亲自来立法会,向各位议员介绍特区政府计划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问责制”方案,寻求各位议员支持方案中所涉及的开支拨款、以及修改法例,把法定的职权和能力转移给问责制局长行使,使到“问责制”能够按时推行。

  我在过往两份《施政报告》里面都特别讲到,我们所以要推行“问责制”,是要使到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能够为他们的施政承担起责任;使到特区政府的领导层理念一致,方向明确;民情在心,民意在握,同广大市民、立法会、社会各界团体有密切的联系和沟通;使到施政的优先次序更明确,政策更加全面协调,为市民和社会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现在,我向各位介绍“问责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将现在政府最高层的官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这些官员将不会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方式聘用的问责主要官员,年期为五年,但不超逾提名他们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在任期之内,他们各自负责由行政长官指定的政策范畴,统领所辖部门的工作,制定政策、解释政策,为政策作推介,争取立法会和市民大众的支持,并且为其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并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行政长官有需要时可以终止他们的合约。

  第二,所有列入“问责制”的主要官员都进入行政会议,以强化行政会议的工作。他们直接参与制定政府的整体政策,决定政策推行的优先次序,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使到施政能够更快捷、更全面响应社会的诉求和切合市民的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会议也包括其它社会人士和立法会议员。

  第三,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其待遇和现在的主要官员大致上是相同。

  第四,政策局会进行合并,使到资源分配更加合理,政策内容更加协调。经过合并之后,原来十六个政策局合并为十一个政策局,加上三位司长,涉及实行“问责制”主要官员的职位一共有十四个,分别是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民政事务局局长、政制事务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环境及卫生福利局局长、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经济发展局局长、工商及人力资源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第五,现时公务员体制中,由局长担任的公务员职级和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职称改为常任秘书长,扮演问责制局长与公务员系统之间的重要枢纽角色。他们在问责制局长统领下,向问责制局长负责,协助制定和执行政策,听取公众和立法会的意见,向他们解释有关政策,回答质询,争取各界对政策的支持。

  我们在研究“问责制”方案过程中,了解到一些社会人士的疑虑:认为“问责制”会使到行政长官大权独揽,认为“问责制”中,既有主要官员,又有常任秘书长,是架构重叠;而且,“问责制”会对公务员的稳定性、以及常任性,他们的专业、中立和廉洁等等造成冲击。现在,我想借这个机会,先讲讲这几个问题。

  首先,实行“问责制”,有没有使到行政长官大权独揽?我们知道,行政长官的权力,在《基本法》有清晰明确的规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是特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区政府全体官员包括公务员。按照《基本法》,特区政府所有官员的权力,源于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如何调配权力,完全视乎他施政方面的需要。行政长官的权力,既由《基本法》全部赋与,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必要通过新的制度来加强其权力。而事实上,在即将推行的“问责制”下,行政长官除了向三位司长之外,更进一步向十一位局长下放权力,令到问责制的局长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有充分的权力去制定、统筹和执行政策。

  实行新制度,我们需要改变的,是每个问责官员要为自己的政策范畴承担责任。根据“问责制”的设计,局长最后向行政长官负责。但是,行政长官对于日常事务的管理,将继续倚重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协调和统筹,继续倚重两位司长统筹跨越多个政策局的工作。对于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所定下的重大议程和重点工作,亦将交由两位司长统领。例如:过去大半年,政务司司长负责统领香港与广东省大型基建协调的工作;财政司司长负责统领与内地开展更加密切经贸关系的谈判。这样的工作关系和模式,没有因为实行“问责制”出现改变。再者,对于加强了功能以后的行政会议工作,政务司司长将以主席身分主持一系列的行政会议小组委员会会议。这些小组委员会将取代目前政务司司长辖下的政策小组。财政司司长亦会主持相关的行政会议小组会议。

  至于各个政策局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从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和政策内容更加协调的角度,将一些政策局进行合并。例如,将房屋、规划地政进行合并,将运输和工务进行合并。在进行这方面的合并时,我们反复考虑过怎样才是最合理的组合。我们没有,也不应该有既定的数目,方案完全是根据实际需要和过往累积下来的行政经验决定。我们现在提出的方案,是目前为止最适当的组合方案。

  为配合落实“问责制”,需要在行政会议决策过程中加强协调。因此,行政会议秘书处将隶属行政长官办公室。新闻统筹专员的职衔会改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行政会议秘书处和新闻统筹工作由他负责。

  中央政策组将通过加强民意调查功能,加强长远政策研究功能,确保特区政府的政策制定,有充分的研究基础和民意基础。

  我上面所讲到的这些调整,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希望使到各级问责官员之间更明确自己的责任,更加紧密团结,工作更协调和更加顺畅。因而,更有利他们制定、统筹和执行政策,发挥更好的施政效能,以符合社会大众的要求和我们的期望,适应香港正面对的严峻挑战的环境。另外,我想强调一点,就是整个特区政制的制衡安排,包括对行政长官、对行政机关的制衡,完全没有因为实行“问责制”而有所减少。立法会仍然扮演制衡政府的独特和重要角色。

  我们实行“问责制”,根本上要解决的,是在确保公务员架构稳定、延续的大前提下,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可以响应社会诉求,为自己的施政成败负起责任,甚至在需要时辞职下台。但是,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下的终身制、常任制和任免制度,与这样的社会诉求并不符合。另一方面,随着香港回归祖国,行政长官通过选举产生,立法会全部议席亦由选举产生,新闻界变得更加进取和尖锐,导致政府运作和政策制定,不但受到更大的公众监察和压力,而且,还要求主要官员除了履行法定的职责之外,从事或兼顾更多的社会政治工作。但是,现在的公务员制度所要求公务员担当的传统角色,与时势的要求产生很大的矛盾。

  如果我们直接在公务员体制当中实施“问责制”,也可以达到问责的目的,但代价是一个常任、专业、中立,运作多年,累积了丰富行政经验的体制和架构可能会因此消失。因此,我们在现行公务员制度上面,加设一个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及相应的聘任制度,是合适的做法。

  在新的制度下,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不是公务员,他们不再受到原来公务员制度的约束,而是分享共同理念,共同施政目标和使命。“问责制”提供的条件,使到他们在施政过程中,必定会紧密同市民沟通和联系,更加加强与立法会、传媒的工作关系。因而,他们的工作会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我刚才讲到,我们一定要在确保现行公务员架构稳定、延续的大前提下,推行“问责制”。我们不但要做到这一点,而且,还要通过实行“问责制”,确保公务员体制的优点,包括常任、专业、中立和廉洁等,都得到保留和发挥得更加好。这些优点是我和日后的问责官员极希望能够保留的,我亦相信是社会希望能够保留的。因为这关乎到特区的有效管治。有了主要官员“问责制”,尽管政府面对不断增加的社会、政治压力,需要做更多政治工作,公务员仍然能够专注地充当政策执行者、意见提供者的重要角色。我们特别强调在公务员体制里面,仍然要保留D8常任秘书长的重要职级。这也是为了要保持公务员体制的完整性,保证公务员体制能够继续吸引最优秀人才,使到社会最优秀的人才愿意投身公务员行列。为了突出我们对公务员的重视,我们决定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必须从资深公务员中调任,保证这个问责官员对公务员体制和队伍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由于他是行政会议成员,他不但能够将公务员的诉求和利益带入决策层,同时,也能将决策的过程及考虑向有关的公务员同事介绍,确保政策推动的过程是全面和顺利的。

  大家都关心到落实“问责制”对政府财政开支的影响。由于实行“问责制”造成的额外开支,特区政府将会在未来一年之内,通过内部架构的调整等方式还原。此外,第二任行政长官在未来五年的薪酬基本上维持现时水平,除跟现有机制作出必须的调整之外,不会因“问责制”而有所增加。至于第三任行政长官的薪酬及其它待遇,我建议由一个独立委员会负责进行研究。

  各位,我们相信,特区政府为响应市民诉求而实行的“问责制”,将会为施政带来一个全新的面貌,出现两个明显的变化:一个是由于问责官员要承担责任,他们就要重视民意,更要体察民情和勇于面对市民大众,以政绩表现赢取市民大众的信任和支持。这样,特区政府将变得更加开放,更直接听到市民的声音,更能够及时响应市民的诉求,建立更有民意基础的政府。另一个是通过“问责制”组成的特区政府决策团队,必定能够目标更明确,方向更一致,在推动政策时更加善用资源,更顾及优先次序,行政和立法的关系会得到加强,因而,也更有效率和更负责任地为市民大众服务。

  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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