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昨天,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法院以受贿罪以及滥用职位罪对在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案件中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作出了一审判决。据人民网消息,这位“万书记”在任南丹县委书记期间疯狂收敛钱财,3年时间就接受各种贿赂合计300多万,公然以接受板栗的机会收受了一麻袋的现金共100万,可谓疯狂到了极点。
南宁市中级人法院指控,被告人万瑞忠于1999年初至2001年7月间,利用其担任南丹县 委书记职务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579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同时,在南丹“7.17”事故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伙同他人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万瑞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万瑞忠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2月4日下午,南丹县个体矿窿业主谢坤明(另案处理)为了与万瑞忠搞好关系及日后有事得到万的照顾将人民币3万元送给了万瑞忠。之后,为了让万瑞忠帮助将其开采的“威龙”矿窿挂靠富源矿业公司以及时候的感谢费,谢坤明又先后送给万瑞忠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
2000年8月某日和2001年春节前某晚,被告人万瑞忠先后在南宁市锦华大酒店客房内和南丹县委其住处,两次收受南丹县大厂镇宏源选矿厂负责人罗军(另案处理)为日后工作得到其关照而给予的人民币各3万元,共6万元。
2000年7、8月某晚,被告人万瑞忠在南宁市明园新都大酒店停车场,收受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祥生(另案处理)为日后工作得到关照而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200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万瑞忠在陆川县的住处,由妻黄宗波收受南丹县恒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罗海明、黄克强(均另案处理)为日后工作得到关照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2000年12月间,被告人万瑞忠叫原南丹县外贸局局长李立健(另案处理)在南宁帮其购买了一台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只付了1万元;2001年春节前,万瑞忠在陆川县城通过其儿子万新宇收受李立健存有人民币40万元的存折一本。之后,万瑞忠于2001年2月,根据李立健以前的请托,为李的工作调动提供了帮助。
2001年3、4月间的一天,南丹县个体矿窿业主杜文荣(另案处理)为将其所属矿窿挂靠南丹县富源矿业公司,通过黄伟东(另案处理)的关系以送板栗为名,用一个编织袋装了100万元现金以及一袋板栗在某交叉路口放进了万瑞忠妻子开来的车子里。事后,万瑞忠为李所请托的事情提供了帮助。同时,被告人万瑞忠还收受了南丹县多个个体矿窿业主(均另案处理)为得到关照而送来的人民币从3万到10万不等共28万元的钱财。同时还收受了个体矿窿业主沈玲金(另案处理)先后送来的人民币20万元以及在南宁市的一套价值50多万元的商品房。而且事后都以职务便利给贿赂人提供了帮助。
此外,在去年的南丹“7.17”特大事故中,作为县委书记的万瑞忠伙同他人刻意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致使81名矿工死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属实,法院予以确认。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法院认为被告人万瑞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579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同时,对南丹“7.17”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和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非法所得的人民币268.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任桂瞻) (编辑: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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