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香港6月24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基于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基本法》为香港特区订下宪制框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据,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与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香港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香港法律奉行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行政的和立法机关的影响。香港的法院现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负责香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检控案件及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司法机构的首长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他在执行行政职务时,由司法机构政务长予以协助。
香港法院已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推行双语法庭制度,使法庭可中英文并用或使用其中一种法定语文处理案件。
香港的终审法院于1997年7月1日《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生效之日成立,取代了过去的伦敦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成为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维护香港的法治。终审法院在聆听案件时会由5位法官主理,包括首席法官、3位常任法官及1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1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目前共有12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及9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负责聆讯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移交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并可就其他等级较低法庭所提交的各种法律问题作出裁决。目前上诉法庭共有7位法官。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审裁权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无限制。此外,该法庭亦有权审裁有关海事、破产、公司清盘、家事、供养、遗嘱认证及精神健康等案件。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复杂商业骗案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均由原讼法庭法官会同陪审员审讯。陪审团人数通常为7人,但法官可颁令组成一个9人的陪审团。原讼法庭现有法官21名。
香港的法官和司法人员由行政长官参照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来委任。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由法官、法律专业人士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
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法律方面事务的是律政司,现有人员1000多名,其中包括约270名律师。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是行政会议的成员,亦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为各政策局和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代表政府提出诉讼和答辩,并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截至2001年12月,香港共有778名执业大律师、5046名执业律师和628家本地律师行。另有约39家外地律师行、718名注册外地律师,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师行和本地律师行组成的7个注册联营团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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