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人民日报记者郭嘉、新华社记者胥金章)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把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社会服务,给予政策扶持,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重大改革。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军队后勤 保障社会化是江泽民主席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
《通知》围绕“把应该而且能够由社会来办的事情交给社会,把担负非军事职能的保障机构交给地方,把担负军事职能的机构真正搞精干、搞充实,形成与我军质量建设要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的总体改革目标,从营房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和组织领导五个方面,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中的责任,制定出43项具体政策。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将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项目包括:把军队单位的水电气暖供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把军队人员购房需求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把军地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纳入地方管理体系。
《通知》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这项改革提供社会服务的内容作出规定:对远离军队油库(站)的部队,各地石油公司要确定油料供应点;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军人等,由地方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对远离公交站点的驻军,有条件的城镇要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对军队分流职工,地方劳动、人事部门提供职业介绍、转岗培训、安排就业等服务。
《通知》对地方各级政府给予改革具体政策扶持的范围提出要求:各地要免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行政性收费、基金;分流职工本人和军队原单位,不再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对军队家属住房水电价格、军交运价、军人等就地就医费用、军队职工兴办经济实体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和“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推进改革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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