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从现有文献来看,这应该是我党建党以来第一次公开表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顾名思义,非劳动收入,是指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一种典型的现象就是通过投资取得的收益。在传统意识形态中,中国民众对“非劳动收入”似乎充满了敌意 ,和“非劳动收入”内涵相近的,就是贬义词“不劳而获”,人们在谈论“不劳而获”时的厌恶态度,足以证明上述敌意。
应当说,这种态度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劳动创造一切”的历史观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一方面教育人们认识和理解劳动并热爱劳动,但另一方面,这种提法似乎总在若隐若现地表明一种观点:非劳动收入是不合理的,不应该得到保护。特别是在阐述“剥削”现象时,人们更是习惯于在剥削和非劳动收入之间画上等号,在猛烈批判剥削现象的同时,顺便也批判非劳动收入,并堂而皇之地将这种现象冠以“不劳而获”的名分。
其实,“非劳动收入”并非洪水猛兽,也并非完全不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讲,“非劳动收入”在当今社会具有当然的合理性,并理应得到提倡和保护。
众所周知,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不仅平等的商品交换处处存在,投资行为也比比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投资行为是商品交换规模化的前提和基础。投资行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区别于孕育时期商品交换社会的重要特征,因为,如果没有大规模的投资行为,资源不能被集中利用和合理配置,商品交换始终只能停顿于初级阶段。
多年以前,当我们开始谈论和实践市场经济制度时,就明确提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如果没有大规模的投资行为,这种“合理配置”肯定只能是纸上谈兵。
为什么会有投资行为?因为投资能够得到回报。但显然,这种回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收入”,而是“非劳动收入”。虽然其中可能包含有一定程度的脑力劳动,比如投资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行为,但事实上,比起投资本身的风险来说,这种脑力劳动在通过投资获得回报过程中的作用显然要小。换句话说,投资所得到的回报,与其说是决策的结果,不如说是资本市场规律的必然结果。可以说,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投资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因为投资行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绝对合理现象。
但在没有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以前,我们甚至对“投资”也充满了敌意,人们往往有意无意地将“投资行为”和“资本家”联系起来,使得人们“谈资色变”。
受上述观念的影响,人们一直对“非劳动收入”现象持矛盾态度————一方面,我们总在理论上或者意识形态方面批判不劳而获的“非劳动收入”,另一方面,人们却热衷于进行形形色色的投资行为,并努力追求投资的“非劳动收入”。嘴上说的、心里想的、实际干的,总是不能统一起来,这种尴尬表明,应当对“非劳动收入”有一个合理的或者是合适的说法。
从这个意义上讲,江泽民这次的讲话,是对“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正名。这一代表中国执政党的权威声音意味着,中国不仅不歧视或者压制投资行为,还将从观念上、政策上甚至法律上实现对投资行为及其收益的平等保护。
真正实现对投资行为及其收益的平等保护,必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一政策不仅直接利及投资者,还将通过对合法投资行为的鼓励促进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飞跃式发展。本报特约评论员 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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