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亮
近几个月来,刘晓庆涉嫌偷漏税被抓之事报道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诸多议论,一时间甚至成了热门话题。说什么话的都有。据我听到的,大约有以下几种:
一种反映是说,税务部门和媒体做得过分了,刘晓庆值得同情;
另一种反映则说,刘晓庆这些年来目中无人,也太狂了,被抓活该!
还有的说,这次查处偷逃税的重点是民营经济,好像搞运动似的。
而不少个体户、私营企业家则忧心忡忡,表示担心。
这些反映或反应都有点道理。我的看法是,如果刘晓庆偷税漏税确定无疑,最后定了案的话,那么,给她以什么样的处分,都是罪有应得。因为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偷漏税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点必须明确,必须肯定。任何富人、名人,有权有势的人,都不能例外。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对我们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所起的积极有益作用,是多方面的。包括发展生产,增加供应,活跃经济,提供服务;包括出口创汇,提供税收,安置就业;包括促进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包括在我国经济总量的增长中,在科技含量的提升中,在国家实力的增强中,起了生力军作用,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方面,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些都是客观的事实。其中,税收则是他们对国家的直接、具体的贡献,看得见、摸得着的贡献。不管自觉也罢,不自觉也罢,自愿也罢,不自愿也罢,都是他们把自己的部分收入、财钱拿出来,对国家和社会所作的奉献。是尽他们应尽的义务。这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他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所以,作为纳税人,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
过去我们在计划经济下,因为都是公有制,上缴给国家的利和税是不分的。20世纪80年代初甚至还搞过一阵子利改税。现在看来这是不对的。因为二者的职能不同,也就不能混淆。如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了,产权边界则应分得清清楚楚,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这样才能有交换,才有市场经济。对于非公有制经济来说,这两个概念绝对不能混同起来使用,利润是你自己的,税收是交给国家的。工资、利润等是你的收入、所得,税收、捐献才是对国家、社会所作的贡献。将来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应当这样。只不过国有企业是国家投资办的,利润也应为国家所有。
通过刘晓庆税案这件事,促使我对于我们国家的征税问题,税制改革等等,产生了一些新的看法:
(1)采取搞运动的办法征税好不好?
征税是国家的职能,正常的行政工作。税收部门监管征税,应在平时正常地进行。对于该征收的税征收不到,税务部门也有责任,不能全赖到被征收者。起码你的宣传教育不够吧。因为在我国具体情况下,在长期的“大锅饭”、“供给制”下,一般公民确实没有纳税意识。他们对哪些收入该纳税,缴多少税,怎样缴税,并不是很清楚的。所以加强征管工作是对的。但是,采取搞运动的办法来搞,我觉得很不好。因为根据搞运动的经验,搞运动必然有失公正、公平。很难不把不算是问题的事都算上。很难不新账老账一起算,给人造成很大压力。
(2)偷漏税问题是不是只存在于私有制经济?
我的估计,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可能较为普遍。因为私有制经济的本质就是追求赢利。特别是对个体工商户来说,这甚至涉及到他的生存问题,不想法少缴纳可能吗?我认为是不可能的。全世界都是如此。但是搞大了的私营企业,由于它的业主素质较高,多数有了诚信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觉悟。搞偷漏税者可能会越来越少。相反,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就没有、少有偷漏税问题吗?不见得。根据已揭露的一些情况看,更严重,数目更大。只是他们不一定都表现在偷漏税,而是表现在贪污、盗窃方面,用公款消费方面,行贿受贿方面。
(3)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要不要考虑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要不要考虑公平、公正地对待私营经济,落实一视同仁的问题?
税收的政策性很强。对待不同所有制,我们的精神似乎是很明确的,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但是在实践上往往并不这样。对国有企业实行的一些优惠措施,对私有企业就没有。为什么非公有制单位与国有企业发生财产纠纷,政法机关往往站在国有单位方面,往往是私有企业败诉?再如在征税方面,表面上是一律平等了,但对私营经济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为什么就解决不了呢?最近我从《参考消息》看到这样一段话:“美国税务部门在处理偷逃税案时通常不以处罚为目的,而是强调将逃款追回。税务部门一般会与逃税者展开谈判,给对方以解释机会,并尽量争取达成和解,最后往往罚款了事,而不是刑事追究。美国税务部门就像精明的养鸡人,他们轻易不会把下蛋的母鸡杀掉,而总是设法让它多生蛋。”我看这段话对我们很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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