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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评出2002年政府法治十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25日11:05 法制日报

  政府采购实现“阳光交易”

  今年6月《政府采购法》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都作了规定。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队伍也已经初步形成。据统计,目前全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人员为4300人,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为6400人。政府采购范围也不断拓宽,采购品目或项目向多样
化方向发展。其中,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的比重逐步提高。

  据了解,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以来,每年政府采购资金的节约率都在11%左右,2001年全国共节约资金78亿多元。

  明年我国将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规模将逐年扩大,并力争尽早与占国内生产总值10%的国际标准接轨。

  政府投资项目近几年存在的问题不少:建成不到三年就崩塌的重庆綦江彩虹桥,被斥责为“豆腐渣工程”的江西九江长江大堤,通车18天就开始破损的云南禄丰公路……这些政府投资的项目,不仅未能发挥正常的功能作用,反而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其巨大的损失。

  今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也许会让“阳光采购”之誉的政府采购名副其实。这部法律使得政府采购行为有法可依。它表明上上下下已开始希望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现代行政理念的要求,对政府作为消费主体、行政主体和国有财产所有者代表的角色加以区分,使其在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的基础上进行。通过该法的实施,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必将向政府活动的各领域蔓延,从而把我国向法治国家的目标再推进一大步。

  当然,说它阳光还在于该法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大举措。此前的政府分散采购,对“权力寻租”无所阻拦,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小到修车和零星采购,大到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害”了不少干部和握有“现管”权力的职工,败坏了社会风气。究其原因,关键是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监督。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亮相大江南北

  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内自主决定在哪些城市、哪些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将多家执法机关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交给一家执法队伍。国务院对推行这一重要法律制度高度重视,因为这项制度涉及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国务院六年前曾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意见,决定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

  六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在解决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改善城市管理,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2年,北京、辽宁、江苏、广东等一些地方纷纷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

  城市管理部门以前被市民戏称为“多国部队”,存在多个部门、多支执法队伍、多种执法标准、多种城市行业规划,人数多、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没有正规编制,主要依靠罚款、收费创收来维持,造成执法的利益化倾向严重,突击式执法、运动式执法,对此,老百姓反映强烈。

  对有关行政管理权进行了重新归类和配置,形成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初步实现了城市管理领域的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使城市管理步入良性轨道。过去那种“七八顶大盖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的现象将成历史。深层次上的部门利益凌驾整体之上的问题,可望有所突破。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有限政府”

  国务院于11月做出决定,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

  这次取消的789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国务院56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560项,涉及社会管理事务的167项,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及其他方面事务的62项;依据行政法规设定的81项,依据国务院文件设定的88项,依据部门规章设定的279项,依据部门文件设定的303项,依据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38项。

  国务院决定要求,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改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是为了减少了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干预,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为政府调控社会经济重要杠杆的行政审批权,由于长期保持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运转形态,在市场经济下表现出严重的弊端:政府机构职能错位,办事效率低下,吃拿卡要屡禁不止。传统行政体制下的审批权已经成为许多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寻租的“法宝”,造成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疑是一场政府部门的“自我革命”。从“审批式管理”走向“服务式管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把这项改革搞彻底,不仅在于削减了多少项审批事项,更在于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用好保留的审批项目;不仅要强化公开、竞争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审批制度,还要进行一场观念上的革命: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

  法律法规修改与清理基本完成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政府从1999年11月开始梳理法律法规的工作,今年已基本完成。迄今为止,我国修改了14部法律和37部行政法规,废止了12件行政法规,停止执行了34件国务院文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了1000余件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20件有关司法解释、制定了1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遵循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等原则,清理了两百多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性法规1100多件、地方政府规章4500余件、其他政策措施近二十万件。

  此次涉及WTO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制定,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一是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二是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四是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

  清理旧的制度,势必牵涉到利益问题。虽然清理工作有难度,但各级政府还是排除一切困难,按时完成了清理工作。应该肯定的是清理后的法律法规较之原来的法律法规更透明,在原则上坚持了非歧视和法制统一等原则。

  安全生产法强化政府责任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部安全生产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体制。即把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使安全生产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了最基层。同时对负有审查、审批、验收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明确了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提交全国人大讨论

  8月23日由国务院起草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做草案说明时说,行政许可法的原则是:“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该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应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应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

  此次立法的直接动因是目前我国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时限过长,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手段,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的对外承诺,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规范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对贸易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该草案规定,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立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而且,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政府缔结和参加的国家条约要求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草案被提请审议,标志着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行政许可法将是迄今为止对老百姓影响最为广泛的法律之一,它的出台将会从体制上影响政府机关和老百姓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涉及到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有人说,中国目前的许可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许可法而造成了各个领域的许可制度建立的无序和混乱。一些本来不需要许可的事项纷纷被规定必须经过某行政机关“批准”,一些没有许可设定权的机关也自设许可,致使老百姓办事有盖不完的章,跑不完的路。另外,许可常常和收费挂钩,成了某些行政机关创收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

  制定好这部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特别是对于我们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法规规章备案数据和资料库建成

  9月20日至2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合肥召开了备案工作座谈会,会议的议题是:总结、交流备案工作经验,分析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备案工作的措施。

  备案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立法性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手段。依法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都有重大意义。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其中,有一个省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16个省级政府专门制定规章、6个省级政府发布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审查程序,还有8个地方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文件中提出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要求。一些地方不仅在省级政府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而且已初步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框架,形成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监督的机制。

  到今年6月份,我国法规规章备案数据和资料库已经建成。

  对老百姓来说,原来碰到法规规章“打架”,莫衷一是,无所适从的情况现在有了一条可靠的解决途径。

  目前的法制环境中,“法律打架”主要是在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之间开打。

  法规规章作为授权立法应当备案,相对于事前的监督和事中的监督,备案作为事后监督是对监督的“监督”。备案就是要防止违宪的、违法的、不合理的法规规章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完善备案制度,还要明确建立备案工作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具体承办备案工作的机构向备案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向国务院报告;备案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如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等。公开备案情况,公开备案结果的实施情况,如报送备案机关改正情况。

  公民参与价格听证会

  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刚刚修订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从12月1日起开始生效,该办法首次以规章的形式规定公民可自愿报名参加价格听证会。

  而此前,国家计委1月12日举行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对今年春运期间提高部分铁路票价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这是国家计委依据《价格法》举行的首次价格听证会。

  有人评论说,这些都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中最重要价值是把群众或利益相关人引入了政府的价格决策程序,让群众“知情参政”,它顺应了当代依法行政的主要潮流。

  价格听证对于实现政府价格决策的法制化,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以往的价格决策,虽然也召开座谈会、专家评审会等,但是由政府和企业、行业谈判来决定,消费者没有充分参与意见。

  价格听证会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条件。

  物业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授权《法制日报》全文刊登《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见报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仅直接寄送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函就达200余件,寄往各省法制办的意见函也在紧张地整理汇总中。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近10年来是第一次,这无疑体现了民主立法的时代精神。而民众的广泛参与以及对草案倾注的热情、提出的真知灼见,既是对民主立法的积极肯定,也表明民众的参与意识、参政能力的空前提高。

  行政性立法的部门利益色彩一度遭到社会的广泛质疑。立法强化部门权力和部门利益,立法“自肥”,损害的是公共权益。立法时把落后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容规定进去,妨碍了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

  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门立法带来的问题。行政立法的特点之一是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归一。现在立法仍是靠政府及部门起草,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不仅仅是对这个条例款项的完善,也不单纯是提高公民对即将出台的这项法规的认知度,更重要的是代表了行政立法理念的一种走向。

  反倾销反补贴列入司法审查范围

  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继《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这几个规定在国内外受到的关注程度出乎一般人的想象,瞩目的焦点就是涉及WTO的部分行政行为列入司法审查范围。

  人们注意到,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分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也规定,利害关系方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商标、专利、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等与世贸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均已进入司法审查视野,行政审判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报记者谢远东 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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