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议让候选人直面选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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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4日05:4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崔丽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一直关心“两会”进程的北京市民杨先生仔细收藏着一份报纸。报纸上,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名单登了一个整版。 “看了名单,我才知道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到底都是谁。”他把报纸收好,自言自语道:也不是有什么事要找他们。只是知道了代表的名字,心里有谱儿。 “那你知道你们区人大代表都是谁吗?”记者问。杨先生一笑:“连候选人都没见过,怎么知道?” 在大多数人看来,这似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可是,在程立新、许金和等近百名人大代表眼中,这不正常。他们联名提交议案,要求修改和完善《选举法》。 许金和等39名代表提出,目前选举法中有关“候选人介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等条款,已不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及选举实践的需要。 有关专家指出,选举所体现的民主真谛在于:赋予选民选择的自由,营造参选者竞争的氛围,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 其中,确保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知名、知人、知情”,是选举中的核心环节。但目前选举实践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互不相识、沟通不畅的尴尬局面。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公众“对候选人了解多少”的问题上,“只了解一点”加上“完全不了解”的比例高达75.8%。 研究人员分析,选民不太愿意投票的主要原因是,“不了解候选人”。对候选人的陌生与隔膜,某种程度上造成老百姓的厌选情绪。 分析这一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斯喜认为,这与目前选举法对介绍候选人制度不够完善有关。 据介绍,我国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各党派、团体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说明,介绍候选人的方式不受限制。此后,一度曾有候选人通过发传单、材料、组织演讲等各种形式,进行自我介绍。 “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上述规定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陈斯喜说,“只能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上介绍,介绍主体也只限于提名的政党、团体和选民或代表,这使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受到一定限制。” 目前,介绍候选人一般只作书面介绍,内容也只有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既缺乏透明度,更鲜见候选人的见解和主张。 北大法学院的调查中,60%以上选民对介绍候选人的办法不满意,35%的选民认为“应当让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做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他们希望了解候选人的“能力和水平”,以及“道德和品行”。 调查中还发现,其实,候选人也在寻找自己的选民,更希望“有竞选,自己表现”。 程立新代表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及民主进程的加快,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与参政议政的热情空前高涨。有越来越多的人争当代表,竞选已成态势。 “但竞选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游戏规则,在现行《选举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金钱与权力在选举中似乎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程代表认为,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对竞争正当性与违法性的法律界定。 不久前,江西农民廖怀鑫为竞选村委会副主任开出了一辆宣传车,引起轰动。那辆车身打出“竞选宣传车”条幅,两侧各挂竞选标语,喇叭里不停地播放竞选词。这虽然是一辆为竞选“村官”开的宣传车,却开出了选举中的竞争新意。但因为法律中未有相关规定,此举也引来一些争议。 同样,在代表选举中也出现了候选人为拉选票——打电话给选民、到选民家做工作、在公共场所演讲、张贴宣传品等情况。可哪些合法、哪些违法,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有的地方认为,一切非由组织统一安排的候选人介绍活动,都属违法活动。 对此,陈斯喜认为,《选举法》修改中应建立非对抗式竞争机制———包括允许候选人建立义务后援班子,帮助进行宣传介绍;允许候选人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品,在广播电视上进行演讲;对候选人选举经费的投入,设定最高限额。同时应明确,在选举期间,凡公民被提名为候选人后,不得向选民请客、送礼。其他候选人有权举报。 事实上,早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天津雷世钧等30位代表、浙江杨明志等31位代表即提出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此进行审议认为,根据各地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认真研究修改工作。 在今年1月刚结束的南京市各区人大代表选举中,选民们就和候选人来了个“面对面”。 “要选举,最起码得先认识认识。这样,该选谁,心里才清楚。”一个普通百姓对于选举的认识,其实就这么简单。而这正是我们国家整个民主大厦最厚实、最广阔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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