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代表提议案:立法约束证人到庭作证先向宪法宣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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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15日03:4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崔丽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现在,请证人就当天看到的情况作出说明。”国外法庭中,这种控辩双方向证人轮流发问的激烈场面,司空见惯。可在国内法庭上,却难得一见。 为什么?证人出庭难,已成目前法院审判的一大困扰。本次人代会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就此提交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制定《证人法》立法程序,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吕忠梅代表说,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之低,已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数据显示,2002年上半年,南宁市两级法院共结案1103件,证人出庭作证的14件,只占1.27%。同年,湖北省三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3800余件,没有一件有证人出庭。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也不足5%。 “全国其他法院证人出庭难的情况与此相似。”吕忠梅说,三大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都十分低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基本处于虚置。而且,证人作伪证、假证等现象普遍存在。 作为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为此深感忧虑。因为,对当事人而言,这种状况使本来就十分有限的证据资源显得更加匮乏,影响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也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办案质量。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她说,过去,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对证人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法律约束不力: 各诉讼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证人出庭的方式、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证人证言的效力以及质证规则等,都未加以全面系统的设置和规范,致使证人作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我国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同时又规定,特殊情况下,经法院允许,可以提供书面证言。而且,并未规定相应的强制和惩罚措施。这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留了后路。 “规制的疏漏,甚至反被认为是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法律依据。”吕忠梅说。 此外,立法上也缺乏对证人有效、具体的保护性规定。有些证人不想出庭,就是或怕当事人打击报复,或怕耽误工作、影响收入。 吕忠梅代表提出了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法规的具体建议:包括应通过立法明确证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由于不能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不能被法庭作为证据使用。要完善证人法律保护制度,确保其不因作证而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由国家拨付专款,补偿证人因出庭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等必要合理费用。 吕忠梅特别强调:“要实行证人宣誓制度———作证前,证人应当保证如实作证,并以自己的人格向宪法和法律宣誓,如有伪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对证人未经宣誓的证言,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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