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严厉打击制售黑心口罩等严重刑事犯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17:4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邬焕庆) 法律专家近日呼吁,要依据刑法的规定,严厉打击制售“黑心”口罩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制售“黑心”口罩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指出,在抗击“非典”的时期,制售“黑心”口罩毫无疑问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那些不法分子如果不赶紧悬崖勒马等待他们的将是最高无期徒刑的严惩。 现在某些不法商贩企图借防治“非典”时机大发横财,他们哄抬一些防治“非典”特殊商品的价格。陈兴良指出,这些行为属于刑法“非法经营罪”的惩治范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兴良还认为,在当前抗击“非典”的非常时期,制造、兜售“黑心”口罩以及哄抬物价、散布谣言等任何损害防治“非典”工作的活动都属于需要严厉打击的犯罪,而且在法律上属于非常时期特定的犯罪,必须严惩;在当前仍处于“严打”时期的情况下,那些扰乱抗击“非典”工作的不法行为,不仅在刑法上都有相应的罪名,而且由于在非常时期其社会危害性要比平常更大、更恶劣,因此司法机关有权从重、从快、从严进行严厉打击。 法学家们指出,要加强对已构成犯罪者的刑法处罚。依法严惩不法分子,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完全拥护。(完)
订短信头条新闻 让您第一时间掌握非典最新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