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防治非典应成为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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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30日15: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让全社会参与防治“非典” 新华社记者秦杰田雨 这几天,经常有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非典”的呼吁见诸报端。非典型肺炎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疫病,威胁的对象是整个社会,防治“非典”理应成为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 实践证明,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控制传染病。过去的一些做法可资借鉴。例如,加强对犬的管理,消灭狂犬,可有效控制和消除人类狂犬病的发生;消灭蚊子,可预防登革热和疟疾;推行计划免疫工作,能有效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控制甚至消除麻疹、百日咳、小儿麻痹等的发生。这些工作,仅仅依靠卫生部门或某几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工作。 确保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协调一致、高效作业,依法防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并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我们现在是有法可依,需要强调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使“非典”防治工作,从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律手段过渡,把“非典”防治工作法律化,依靠法律手段推动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也只有这样,抗击“非典”才能够取得最终的成功,并获得持久的成效。 具体到传染病防治法,人民群众既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又是法律的遵守者,他们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施行的群众基础。我们在加大法律的贯彻力度的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这部法律家喻户晓,从而促使“非典”预防、控制和管理能力迅速提高,从而最终战胜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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