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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法律知识问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4日17:24 北京晚报
  近来,读者不断给本报打来电话,希望将散见于各新闻媒体上的有关“非典”防治的法律法规集中刊登,以便于查找和留存。为满足广大读者的心愿,更好地支持抗击“非典”的斗争,北京市司法局组织有关专家撰写了《防治“非典”法律知识问答》,本报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节选刊登,以求能够满足大家的要求。

  1、《传染病防治法》对法定传染病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将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对甲类传染病实行强制管理,规定疫情报告有严格的时限,对传染病疫点、疫区的处理,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和易感人群的保护措施等均具有强制性;对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在管理方法上规定了仅次于甲类的严格管理措施,采取了一套常规的严格的疫情报告办法;对丙类传染病实行监测管理。

  2、非典型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传染病病种。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

  3、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定义是什么?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4、确认“非典”密切接触者的概念及范围是什么?

  卫生部于2003年5月3日下发了修改后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该文对非疑似诊断标准、临床诊断标准及医学观察诊断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非典”密切接触者,系指与“非典”的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例有过共同生活或工作史,以及其他形式的直接接触者,在目前就是指14天内曾与“非典”的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例有过共同生活或工作的人。而共同生活或工作的概念,是指直接居住生活在一起的成员。包括办公室的同事,学校里一个班级的学生及班主任老师,同一教室、宿舍的同事、同学,同机的乘客等。其他形式的直接接触者包括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陪护、乘出租车、乘电梯等直接接触者,以及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情况由卫生防疫人员综合评定确定的接触者。

  5、《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暴发和流行的定义是什么?

  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6、隔离(隔离治疗)、留验(医学观察)、就地检验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严格意义上的隔离,系指将传染病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留验,又称“医学观察”,系指在传染病最长潜伏期内,将密切接触者收留在指定的场所,进行诊察和检验。就地检验,系指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实践中,“就地检验”经常与“留验”、“医学观察”混用。

  根据修改后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规定,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如条件允许应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观察。在家中隔离观察时应注意通风,避免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并由疾病控制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观察中的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由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7、“非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我国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以处罚。对于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因此引起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公民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9、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10、在什么情况下可宣布疫区,对疫区可采取什么措施?

  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除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4条紧急措施外,还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11、疫区封锁的概念与决定程序是什么?

  所谓封锁,系指将重点疫区加以封闭,禁止或限制人员、交通工具等进出疫区,以防止疫情的扩散。《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行使诸如限制聚集活动、停业、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12、有关机构是否可以解剖查验病人遗体?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遗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遗体进行解剖查验。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介绍,尸体解剖是为了了解疾病病因,制定控制和治疗措施,防止传染病进一步蔓延的有效科学手段,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一定非要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传染病防治法》还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解剖查验前,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专家也指出,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遗体应当是慎重的,有关机构应该建立规范的制度,建立详细的尸检档案,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时,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变通。

  13、“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院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一些病人要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亲密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配合实施上述所列措施。

  14、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流行危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引起非典型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16、对哪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l)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17、对妨害“非典”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处以最高刑为15年的有期徒刑。针对“非典”当前谣言满天飞的行为可依照上述的规定定罪处罚。

  18、对于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如何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9、为什么“非典”病人擅自逃跑要承担法律责任?

  确

  诊病人逃跑,容易造成传染源扩散,《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引起非典型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为什么隐瞒、谎报疫情要追究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2003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正式宣布“非典”被纳入法定传染病的范围。“非典”这样的新生病种,被列入传染病,就意味着政府负有相应的报告、公布疫情、控制和消除该传染病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负有“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的法律职责,意味着对于其中玩忽职守造成“非典”传播或流行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甚或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援引的是1979年《刑法》,当时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实及时报告疫情,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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