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涉及非典案件紧急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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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6日03:1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周迎飚 记者李菁莹)5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系列处理涉及非典案件紧急措施,并向全省法院发出紧急通知:树立大局意识,注意特殊时期政府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律的补漏作用,纠正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 江西高院宣布:在防治非典时期,各级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需要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如当事人在外省或疫区的,应当通过邮寄、委托等方式送达;在省内非疫区的,如要直接送达,应事先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外省和疫区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或其他诉请,可通过邮寄、委托等方式办理;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关诉讼活动的期限,可经申请并审查核实或准予顺延;要依法严惩破坏防治非典工作、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各类犯罪活动;对在防治、抗击非典工作中玩忽职守和贪污、挪用抗非典款物,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为当前法院涉及处理非典案件的重点。 高院特别强调,对于涉及非典病人的医疗事故纠纷、医疗差错纠纷、非典疾病传播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审查立案要特别慎重,逐级上报。同时认真做好防止非典时期的法院执行工作,执行中,一律不准将防治非典专用基金和专用车辆、物质等财产作为执行对象,不得对上诉基金和车辆、物质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买、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的定点医院、卫生防疫部门、医药企业等定点单位,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影响其正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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