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财政部要求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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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19日21:4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 孙玉波)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 通知明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标准是,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40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额度及办法,各地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退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是,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退还工作;接受退还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本次退还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 通知指出,目前多数旅游质监所的管理费是按照有关管理条例规定,从质量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中提取的,对因退还部分质量保证金后旅游质监所面临的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解决,以保证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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