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非典到处走 当心法律缚尔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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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0日16:41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刑事案件的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就最新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一处处长郭秀英和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姝虹。据介绍,该司法解释共18条,内容涉及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借非典防治之机,制售劣质口罩、防护用品等医用卫生材料,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非典防治期间发生的造谣惑众、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传染病防治期间制售伪劣产品,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利用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等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对传染病防治期间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定罪处罚问题等。 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当前司法机关准确、有力地打击涉非典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为今后抗击其他突发灾害事件期间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郭秀英说,非典是人类突发的一种传染疾病,对在非典时期出现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这在以往的法律上是个空白。前段时期,无论是非典疫区,还是非疫区都曾出现过患有突发传染病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制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利用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等行为,但当时,由于法律上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所以那些从事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两高的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康律师说,近期非典疫情发展引发的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并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于1989年9月1日施行,卫生部今年4月11日也发布了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但未明确将非典型肺炎宣布为甲类传染病,而我国《刑法》原则是“无明文规定不定罪”,这就使当前已经发生的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而传播传染病的行为无法适用刑法相关条文进行处罚。司法解释的出台,能够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也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这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和预防传染病的扩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记者田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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