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采取20项救市措施 责任人联系方式对外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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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5日02:12 京华时报 | ||||
为落实市政府抗炎“托市”政策措施精神,北京市有关委、办、局已紧急出台一系列细则,印发了《落实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责任手册。为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也有利于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企业及个人的工作联系。20项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昨天全部对外公布。 第一项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含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财政负责人:杨慕彦、赵燕翊财政联系人:燕英、龚建、金力文联系电话:68415643、88549230 第二项对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公交、地铁、省际长途汽车及客运站、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小公共汽车)免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限0.5吨以上营业性货运汽车及9座以上营业性客车)、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财政负责人:杨慕彦、赵燕翊财政联系人:燕英、龚建、金力文联系电话:68415643、88549230 第三项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专指城市公用企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库移民基金、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财政负责人:杨慕彦、左金玲财政联系人:沈玲、龚建联系电话:68415643、88549230 第四项对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市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京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负责人:左金玲财政联系人:刘军联系电话:68416402 第五项对企业、个人等向各级民政、卫生部门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负责人:左金玲财政联系人:刘军联系电话:68416402 第六项由境外捐赠人向市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负责人:左金玲财政联系人:赵巍联系电话:68416402 第七项对本市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中经营农副产品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坐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负责人:左金玲财政联系人:赵巍联系电话:68416402 第八项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缴的承包费。 对出租汽车司机取得的运营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可视同房产闲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财政负责人:左金玲财政联系人:赵巍、刘军、孟和国联系电话:68416402、88549502 第九项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缓缴5个月。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对少缴或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财政负责人:王晓红财政联系人:李明东、康勇联系电话:88549762 第十项市及区县财政部门要继续安排解困资金。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建筑、娱乐等行业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统计核定人数,商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每月290元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 第十一项对承租市及区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依法关闭或者停业的,减免租金50%;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减免租金30%,其中执行公企租金标准的,减免租金20%。市及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租金由双方协议解决。财政责任人:经建二处闫宝森财政联系人:贾学青联系电话:88418023 第十二项统一为大型商业企业、省际长途汽车客运站配备体温门检设备,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集中购置,原则上每家(站)配备2台设备。其中,大型商业企业是指: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仓储市场以及大型餐饮企业。 第十三项继续集中资金,确保市政府确定的现代制造业等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重点支持本市汽车业以及生产防治非典型肺炎设备、物资及相关产品企业的发展。 继续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全市经济影响大、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技改项目,鼓励企业贷款融资,财政部门优先安排贴息资金。对符合技改贷款贴息要求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预拨或按季拨付贴息资金。 从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网络教育、视频会议、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十四项加大对企业扩大出口的支持力度。2003年,对出口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按出口额以1美元补贴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软件产品按1美元补贴3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50%的贴息。上述奖励和贴息资金采取预拨或按季拨付办法。 第十五项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及市属重点农口企业、市政府确定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优先提供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或展期贷款担保,担保费减半收取;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及区县财政部门给予半年期的贴息补助。 第十六项从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优先支持企业研制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产品、技术。对企业研制开发防治非典型肺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购置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摊入成本。财政负责人:吴素芳财政联系人:乔运通联系电话:86436795 第十七项对市及区县所属旅游企业因支付人员工资、保障性供给、防疫性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费用困难而形成的短期银行贷款,市及区县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5个月。 第十八项停止一般性财政预算追加。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等必须保障的重点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财政支出预算。按照各部门本年度专项业务费和项目支出预算的5%调减指标,全力保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和支持经济发展等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 第十九项本市各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经费,要通过压缩会议、差旅、出国、培训、考察等一般性支出解决。如仍有不足,可动用本部门以前年度一般性结余或调整专项支出项目。 第二十项对由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上述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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