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学专家解析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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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26日12:21 云南日报 | ||||
防治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是我们面临的一场硬仗。打赢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依法防疫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了把其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具体化,国务院根据新形势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特别是防治非典工作中暴露出的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制定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最近,记者就依法防治非典的有关问题走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董治良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祁希元。 董治良:从三个层面看依法防疫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董治良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结合我们正在推行的“依法治国”方略,面对非典这场突出其来的灾难,如何防治非典仍然离不开法律层面的思考,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简言之,防治非典也有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我们高兴地看到,这次全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非典的行动正是遵循了“依法治国”、“依法防疫”的轨道,可以说整个抗击非典的过程无一不体现着法制的力量,每一项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无一不来自法律的赋予。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系统在高效地运转,老百姓的法制观念在进一步提高增强,这必将对抗击非典取得最终胜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董副院长说,从立法层面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一法一条例,为防治非典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为有关部门分离职责,规范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首先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确立了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措施,着眼于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信息统计不准、应急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既立足于解决目前防治非典工作当中的实际问题,又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整的“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其意义是深远的。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制定,关键在于实施。董治良认为,从执法的层面看,防治非典的管理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因此,首先涉及到的是行政执法问题,关键在于要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有力,行为规范。一是要依法实施疫病防治措施。二是要依法加大查处借疫情制假售假,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的力度。三是要依法建立预警、防治组织指挥体系。同时,防治工作不仅仅是对突发事件的集中反应,而应借这个契机进一步完善防治传染病快速反应机制。 当前,非典的防治已成为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事情。政府不仅每日发布疫情,有的地方政府悬赏奖励举报者,有的地方政府还要求有关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对非典患者实施免费救治。董治良说,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是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遵循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从5方面规定了突发事件的报告与公布制度:一是强化省级政府的报告责任,规定省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二是县以上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卫生部报告;三是突发事件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举报有功的应当给予奖励;五是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主体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布非典疫情,对公民来讲,是为公民提供非典疫情信息,使其了解疫情,作好自身的防护;对政府来讲,有利于调动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是传染病防治的一项积极有效的措施。非典患者免费救治,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生存照顾”的一项服务。 作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董治良非常明了自己担负的职责和使命。他说,在这场依法防治的斗争中,人民法院同样担负着运用司法手段确保防治非典斗争取得胜利的神圣使命。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非典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共18条,内容涉及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法律适用;对借非典防治之机,制售劣质医用卫生材料的定罪处罚问题;对非典防治期间发生的造谣惑众,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秩序行为的定罪处罚等问题。这不但为当前司法机关准确、有力地打击涉非典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为今后抗击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司法依据。当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重点打击利用非典疫情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及时受理涉非典刑事案件,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非典作为一场突如其来且影响深远的灾难,是否可以构成民法上所说的“不可抗力”,对由于非典所引起的各种民事纠纷,合同的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也存在着一个责任由谁来承担,以及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这些都是民法所调整的范畴。而民事主体各方如何本着合作的精神,将由于非典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以及公用垄断行业如何在特殊时期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体现政府的公共政策,也都是民法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同时,依法妥善处理涉及非典的各类民商事件纠纷案件、依法慎重处理涉及非典的行政案件,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祁希元:从政府行政行为看依法防疫 从这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看,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及时、有序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关重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祁希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是势在必行。 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祁希元说,条例是对距今已实施14年的《传染病防治法》的细化和具体化。从这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暴发、流行,反映出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机制,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条例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制度,为防范与紧急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制定预案的职责和启动程序,并对预案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针对此次非典暴发流行时,有些部门和地方暴露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谈到近来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政府防治非典的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应急预案等措施时,祁希元说,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及其部门无论平时和当前紧急情况下,都必须依法办事。目前,大家看到新闻媒体报道政府防治非典的许多措施,如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应急预案等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些依据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看来,非典是一种相当严重的传染病,其传播途径和危害程度非同小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依法防治非典工作,成立了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相继启动了《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赋予的紧急处置权,如为切断非典的传播途径,经过上级政府批准,当地政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人群集聚活动;(2)停工、停课、停业;(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污染的公众饮用水源。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权依法决定封锁传染病疫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和与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等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有关非典等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因此,采取医学观察、疫情报告和公布、强制隔离、应急预案、紧急征用等行动都是有法律根据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比如说,对接触过传染病的人员进行隔离,是为更多的人负责,以有效避免病毒扩散;同时又是为当事人负责,通过医学隔离即时发现病与非病,有利于及时治疗和排除感染嫌疑,这种强制措施保障了科学预防的实施。 祁主任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了较为详尽地解说后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有法不行,与无法同。面对非典,我们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就显得更为迫切。我省在依法防治非典的斗争中,一是要广泛学习宣传这一法一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为贯彻实施条例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各地、各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宣传、卫生等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条例的有关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真正使条例规定的制度、措施,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增强全社会依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收集、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条例主要针对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按照行政应急的特点,设立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主要是规范政府行为。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四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本级政府的领导部署下,抓紧研究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定,将条例规定的一些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全面胜利作出贡献。 成浩(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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